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4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05-24 16:40 【字体:

李彪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适当降低云南边境州(市)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提案》(第546号)交我们办理,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你们提出的提案,厅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深入研究《关于适当降低云南边境州(市)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提案》,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分析,要求加强与委员进行沟通并做好政协委员提案回复工作。5月10日,厅规费办相关同志与您进行充分沟通,您对我厅提出的办理意见表示满意。

二、关于提案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省委、省政府帮助协调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照现行补助政策对边境州(市)以地方高速公路推动实施的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给予中央车购税补助,用于高速公路通行费补贴和减轻地方债务压力,从而降低市内高速公路通行费用,有效保障民生,减轻群众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关于对省内边境州(市)给予政策倾斜,由省级研究制定减免和降低边境州(市)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相关方案,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和补助政策,降低群众出行成本。三是关于参考部分省、市收费标准(如江苏省),重新修订全省收费公路定价机制,降低桥梁、隧道通行叠加费用,使通行费用得以降低。经研究,我们认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成本高、车流量小、综合通行费相对较高,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严重亏损的问题均客观存在。

三、关于对提案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为边境州(市)争取中央车购税补助用于高速公路通行费补贴和减轻地方债务压力,从而降低市内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的办理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积极支持临沧市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目前,临沧市共建成361公里高速公路,全市乡镇和建制村均已实现100%通硬化路,大大方便了群众出行。同时,省交通运输厅还将巍山至凤庆、凤庆至永德等4个项目纳入省“十四五”规划,并积极争取将南涧至云县、双江至澜沧,耿马至沧源、永德至镇康4个项目纳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临沧市骨干路网。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交通运输部对纳入部“十四五”规划项目库并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根据车购税年度资金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核定的项目车购税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项目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并下达资金。鉴于云县至临沧、云县至凤庆、临翔至双江和临翔至清水河高速公路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且云县至凤庆、临翔至双江高速公路已建成通车,云县至临沧高速公路除大亮山隧道、临翔至清水河高速公路除王家寨隧道外均已建成,根据现行政策,无法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同时,按照中央投资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制度,中央车购税资金仅用于项目建安费补助,严禁套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下一步,省交通运输厅将积极指导临沧市加快推进双江至澜沧、耿马至沧源、永德至镇康项目前期工作,待条件具备时,积极向交通运输部汇报衔接,争取国家车购税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二)关于对省内边境州(市)给予政策倾斜,由省级研究制定减免和降低边境州(市)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相关方案,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和补助政策,降低群众出行成本的办理意见。

1.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机制。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经营性收费公路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发〔2019〕33号)等规定,云南省建立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定价机制:按照“一路一测,桥隧分开、还本付息、投资回报”的原则,综合考虑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2.减免通行费的困难和问题。目前,临沧市境内建成高速公路均为经营性高速公路,如政府以行政命令形式降低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或减免通行费,将会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合法依据。2019年7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其中明确: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二是难以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临沧境内高速公路大多是地方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若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将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部门可行性缺口补助责任。三是不宜于控制债务风险。降低经营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营性高速公路正常的投资回收和债务偿还,还可能导致政府面临违约、失信、诉讼等一系列问题。如进一步降低车辆通行费标准,将会导致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不断减少,收支缺口持续加大,严重影响公路养护运营,并可能引发债务风险。四是不宜于营造良好的高速公路建设融资环境。“十四五”期间,我省将完成近4000公里高速公路的建设任务,但因政府财力有限,融资建设仍是主要方式。鉴于车辆通行费收入是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偿还贷款本息的主要来源和持续进行公路筹融资建设的主要保障,降低收费标准对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整体环境有不利影响。

(三)关于参考部分省、市收费标准(如江苏省),重新修订全省收费公路定价机制,降低桥梁、隧道通行叠加费用,使通行费用得以降低的办理意见。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各省(市、区)在建设成本、债务情况、车流量等方面有差异,致使收费标准有区别。江苏省债务比云南少,高速公路运营情况比云南好,因而通行费标准整体比云南偏低。云南境内高速公路施工工程技术普遍难度大,建设成本高、贷款比例高,云南省在收入成本测算的同时,充分考虑当地物价指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经营性收费公路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发〔2019〕33号)明确经营性高速公路普通路段基本费率不超过客车0.5元/车公里、货车0.45元/车公里,500米以上桥梁隧道基本费率不超过客车1.4元/车公里、货车1.15元/车公里。

省交通运输厅积极响应人民群众降低出行成本的呼声,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费〔2022〕10号),以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为上限赋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一定的定价自主权,拟订具体收费标准和执行期限、执行范围等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后施行。截至目前,全省已有19条高速公路开展差异化收费试点,实施16项差异化收费政策。今后,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继续引导、鼓励收费经营管理单位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联动或单独开展差异化收费,以“引流增收”为目标,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二是结合自身优势联合沿线景区、产业园区,探索收费公路、景区、旅游及园区发展多方共赢的新模式。

衷心感谢您对云南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规费办赵媛 0871—6530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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