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03-29 09:53 【字体:

各州(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促进我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云南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促进我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15〕3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省交通运输厅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全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其他促进水运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省本级财力状况及项目实际,实行预算安排一年一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遵循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及时下达资金;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意见,对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对项目实施进行督导检查,确保项目按程序完成验收。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和我省水运(水路交通、海事)发展规划,根据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应由省级政府投资的水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其他促进水运发展的相关事项。包括:

(一)航道整治和改善;

(二)航电枢纽、港口(码头)及海事支持保障体系建设;

(三)智慧交通、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等水运绿色低碳发展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重大水运建设项目;

(五)其他促进水运发展相关项目。

第六条纳入专项资金安排的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已获相关部门批准;

(二)在计划年度内具备开工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收支缺口、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规定的水运发展相关项目和事项,具体方式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方式等情况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三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设立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并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予补助。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程序如下:

(一)项目入库。每年7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完成项目申报入库,省交通运输厅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初审,重点对项目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前期工作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预算申报。每年8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从项目库中遴选符合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成熟度较高、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进行年度预算申报。

(三)确定预算。次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编报的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和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经省人代会批准后,20日内批复省交通运输厅,明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次年2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年度批复预算额度,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原则,对预算申报项目再次开展项目审核,确定参与竞争性评审项目清单。

(二)竞争性评审。次年3月15日前,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形成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清单,并按照项目已批复概算占拟支持项目总概算比例分配资金。项目竞争性评审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研究制定。

(三)项目公示。次年3月25日前,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竞争性评审结果,将拟安排项目及资金分配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公示结果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于次年4月15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提供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则上自资金下达当年内使用完毕。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完毕的,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第十四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或终止,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的,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批复后,省交通运输厅按原渠道退回专项资金,省财政厅配合完成资金回收工作。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内控制度,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并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编报竣工决算报表,开展竣工决算,并按规定审批。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时一并下达绩效目标。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及具体项目安排,逐项目细化分解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省交通运输厅要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价,于每年3月底前将绩效评价结果提供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及资金管理按照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若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人员发生以下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管理专项资金的;

(二)在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评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干扰公平公正确定支持对象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各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报表,客观真实反映有关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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