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水路公铁联运关累港口岸综合码头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 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03-20 15:45 【字体:

云南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开发建设局:

《关于报审水路公铁联运关累港口岸综合码头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2023〕―7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经组织专家审核,现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关累码头上下游3千米河段内,建设内容包括散货码头、件杂货码头、集装箱码头、多用途码头、1#客运码头、2#客运码头、熏蒸码头,同时建设相关配套工程、设施。拟建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占用航道,工程选址与相邻涉水设施安全间距等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选址符合《云南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2014—2030年)》、《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累港总体规划(2019—2035年)的通知》(西政办发〔2022〕8号)。

二、航道通航标准和设计通航水位

(一)编制单位按内河Ⅳ级航道标准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符合《云南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2014—2030年)》。

(二)原则同意《水路公铁联运关累港口岸综合码头建设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经论证选取的500吨级货船、30TEU集装箱船和400客位客船为设计代表船型。

(三)《航评报告》论证确定的码头设计低水位等技术参数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相关规范要求。

三、航道影响评价

同意编制单位提出的工程建设实施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结论。

四、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助导航标志和警示标设置配布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并报澜沧江西双版纳海事局核准后,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维护费用纳入码头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原则同意编制单位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将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在施工放样过程中,涉及航道、航运时应有航道、海事管理部门参与和确认。工程竣工验收时,澜沧江西双版纳海事局进行专项查验,确保工程按设计建成后满足船舶安全通航。

五、其他

(一)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如选址、工程结构等)有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开展评价后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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