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03-20 11:21 【字体: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从业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转发给你们,该通知就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省)管理系统”)数据质量,请结合以下工作一并抓好落实。

一、开展业绩自查和核查工作

(一)核查范围。“部(省)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省)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4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从业单位自查。2024年6月30日前,请各从业单位对本单位信息进行自查自纠。一是基本信息自查自纠。各从业单位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等填写不完整或有误的,应定期补充更新。二是业绩信息自查自纠。各从业单位对在“部(省)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在滇业绩信息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或虚假的,应及时向省厅提交删除、修改申请及书面整改情况说明,申请删除的业绩不能再次录入。凡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并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理。

(四)省厅组织核查。2024年7—12月,省厅组织对部系统中发布涉及我省从业企业信息进行核查。一是组织对注册地在云南省的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注销的,将统一汇总后报部核销账户。二是组织对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云南省境内业绩信息进行全面核查,省厅负责核查施工和设计从业企业基本信息、新(改扩)建公路项目业绩信息;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质量监督支队负责核查监理从业企业基本信息、新(改扩)建公路项目监理业绩信息,核查具体要求由负责单位另行细化。核查发现从业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退回相关虚假业绩,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通报。

二、开展业绩补录工作

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申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查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请各从业单位按照现行模式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申报,之后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

三、增量业绩信息登记管理

部管理系统将参照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业绩登记管理。对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对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请各从业单位珍惜此次补录、纠正机会,安排专人负责,对企业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信用信息准确、真实。

(二)加强宣传。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和厅属相关单位加强政策宣传,确保从业企业单位能够第一时间收到政策信息,及时按照要求修正、录入信用信息。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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