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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新修订的《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 2024-11-15
嘉宾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副局长 廖长庆
提示 《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期访谈中,我们邀请到了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副局长 廖长庆,请他就《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修订及颁布实施的具体情况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在线访谈!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副局长廖长庆,请他就《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修订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有关情况与大家进行交流。廖副局长,你好!

廖长庆: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荣幸参加今天的在线访谈,感谢大家对云南水路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廖副局长,请您简单介绍下《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修订的背景,谢谢!

廖长庆:好的,主持人。航道是内河航运的基础和发展的前提,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战略性资源。云南省地处云贵高原,作为我国西南门户,水运资源丰富。地跨金沙江(长江)、珠江、红河、澜沧江(境外称湄公河)、怒江(境外称萨尔温江)、独龙江(境外称伊洛瓦底江)六大水系。五江一河、九大湖泊水道总长14200公里,具有航运开发价值的主要河流有63条,数十个可发展航运的库湖区,可开发航运里程近9000公里。截至2023年底,全省航道通航里程5188.43公里。

近年来,云南水运依托北进长江、南下珠江、沟通两洋(太平洋、印度洋)、连接三亚(东亚、东南亚、南亚)等区位优势,稳步推进“两出省、三出境”水运通道建设和库湖区水运旅游融合发展,已初步形成“一出省、一出境”和多库湖区航运发展格局,水运行业服务全省发展大局能力逐步提升,在参与“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倡议深化推进过程中,被赋予更为重要的责任和作用。

1998年11月23日公布的《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对加强航道管理,推动云南省水运事业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云南省航道管理的实际需求。

一是上位依据发生变化。原《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关航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通航建筑物运行、航道工程建设、航道养护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陆续出台,原《规定》需要与上位法规定对应修改完善。

二是航道基础情况变化。现行《规定》出台距今26年,其间航道里程由1874.5公里提升到5188.43公里,四级及以上航道由0公里增加到1857.3公里,全省航道体量有较大增加,需要对航道事权和管理层级重新划分。

三是管理体制变化。随着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现行《规定》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云南省航道管理的实际需求,需要与上位法衔接修改完善。

四是管理实践经验积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长期的航道管理工作中,积累了大量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

主持人:廖副局长,《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的修订有哪些意义呢?

廖长庆:好的,谢谢您的提问。我简单介绍下《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修订的意义:

第一,修订航道管理规定是承接国家发展战略的必要措施。水路运输是综合交通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的比较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航运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指出“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为水运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年6月份,交通运输部专门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的意见》,对加快国家高等级航道规划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内河航运,特别是平陆运河建设和柬埔寨德崇扶南运河建设,对于云南增加水运出海口,开发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大通道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国家战略发展关键时期,组织修订《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是从制度上保障云南航道发展,充分发挥内河水运价值,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积极推进面向印度洋国际陆海大通道建设的现实需要。

第二,修订航道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了“水运强弱项”的工作要求。当前,内河水运仍是我省综合交通体系的短板。云南虽然水资源丰富,拥有六大水系,可开发航运里程近9000公里,具有国内北进长江、南下珠江,国际联通澜沧江、红河、伊洛瓦底江,沟通两洋、连接三亚的独特优势,但是内河水运发展也存在出省出境水路通道“不通不畅”“通而不畅”“通而不远”等问题,导致水运在综合交通运输中长期占比不高。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水运强弱项”的要求,在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我们积极推动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一期、二期工程、金沙江溪洛渡至水富高等级航道建设工程、澜沧江244界碑至临沧港四级航道建设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通过航道整治,加强航道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航道通过能力,水运弱项得到了一定的加强。通过修订航道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航道规划和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权责,从而更好地发挥水运优势,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高质量健康发展。

主持人:廖副局长,听了您的介绍,我们都明白了《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对于加强我省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的重要意义。接下来,请您给网友简单介绍下《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谢谢。

廖长庆:好的,主持人。新修订的《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在原文本12条的基础上进行了删减、新增和修改,共5章30条,既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实化,又充分体现云南特点,包括总则、航道规划和建设、航道养护和保护、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对航道管理事权划分和绿色生态航道建设作了规定。

第二章航道规划和建设,共5条。主要对航道规划原则、编制主体和流程,航道技术等级划分,航道建设的原则、水上服务区与绿色航运建设,航道建设经费作了规定。

第三章航道养护和保护,共13条。主要对航道养护事项,航道保护范围划定,航道保护预警、综合协调、航电水情调度、应急管理四类管理机制,航道采砂及疏浚土再利用,航道通航保障,过闸管理,航道设施保护及禁止性事项作了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3条。对法律责任及其适用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2条。对草案部分用语的解释和施行时间作了规定。

主持人:廖副局长,能给网友简单介绍下《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部分重要条款的具体说明吗?

廖长庆:好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关于管理体制

《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根据上位法,借鉴重庆、广西、浙江等省(区、市)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以及现行航道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我省的航道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及相关职责。《规定》第三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养护预算资金,鼓励开发、利用航道,发展航运事业。

二是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管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了航道管理机构的具体工作范围。《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承担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工作。

四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和航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航道管理工作的协助义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有利于航道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有利于各部门完整正确履行航道管理职责。《规定》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草、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湖泊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相关工作。航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做好航道管理相关工作。

(二)关于事权划分

原《规定》出台距今已26年,期间航道里程由1874.5公里提升到5188.43公里,四级及以上航道由0增加到1857.3公里,全省航道体量有较大增加,对航道事权和管理层级重新划分,有利于更好的把航道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航道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的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一般分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也可由省级统一管理,水运发达地区,可增加县一级管理”。借鉴四川、广西等省区的实践做法,《规定》第六条结合云南省航道发展实际以及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精神,采纳专家意见,将事权进一步明确: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航道、省人民政府指定管理的航道、跨州(市)的四级及以上航道,由省级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管理。其他航道由州(市)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管理。需要交由县级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管理的航道,由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三)关于航道规划与建设

《规定》与《航道法》有关内容衔接,增加了航道规划与建设的内容,对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等工作进行了全面明确规定,使得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是《规定》第八条明确了航道规划编制原则。

二是《规定》第九条明确了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但需要关注的是,应当区分航道建设与航道养护的差别,航道养护是为恢复和巩固原有建设成果,在原建设规模基础上恢复原功能,是一项日常性、经常性、应急性的作业,实践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好航道建设与航道养护作业二者间的差异,支持航道养护作业有序开展,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四)《规定》其他重要内容

一是根据上位法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参考《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探索低等级航道和等外航道管养新模式,与区域和城市生态、文旅、景观建设相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旅游航道,发挥航道效用”的要求,结合云南航运和旅游发展实际,规定了航道绿色生态发展和航旅融合发展要求,《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坚持生态优先,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鼓励采用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标准。探索低等级航道和等外级航道管养新模式,与区域和城市生态、文旅、景观建设相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旅游航道,发挥航道效用。

二是根据云南地处高原,水电站较多的情况,借鉴省外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履行的相关水情信息职责,明确规定航电部门水情调度沟通机制,能够有效避免因调峰、泄洪等引起的险情。《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行政、生态环境、能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湖泊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建立江河流域综合协调机制和蓄放水调度管理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航运与发电、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需求,合理调节江河干支流径流量,保障航运安全。第十八条明确: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社会公共水情信息传递、通报、预警和应急制度。因调水、泄水、发电影响通航条件的,应当提前24小时发布相关水情信息,告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以及港航企业、船舶经营人等。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发布并告知。

三是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航道设施安全禁止事项及相关法律责任,更加有利于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主持人:为确保《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得到贯彻落实,请问省航务局下一步有哪些举措呢?

廖长庆:航道是水运的基础,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省航务局作为全省具体承担航道管理的专业机构,将在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党组的工作部署,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省航务局将以《规定》公布施行为契机,贯彻落实好《规定》有关的管理制度,统筹抓好全省航道管理各项工作,持续推动水路运输服务提质增效,努力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

(一)及时宣贯,做好政策解读。省航务局将会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安排部署,做好《规定》的宣贯、解读工作,提高广大涉航部门、企业、群众对《规定》的知晓度,提升大家的知法、守法意识。多方式、多层次加大对航道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技术手段,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航道管理部门的监管效能。同时,我们也欢迎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监督,我们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共同推动《规定》贯彻落实。

(二)加快补齐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水运短板。目前我省水路交通运输的短板依然明显,水路通道仍然不通不畅,港口码头规模小、装卸工艺落后,“港产城”未形成有效融合。在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省航务局将继续加强水路交通运输发展的研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以打造“一带一路”南向国际陆海大通道为引领,着力推进水运出省出境通道规划建设,持续推动我省“两出省、三出境”水运通道建设,补齐水路交通运输短板。

(三)提升航道管理水平方面。将以《规定》出台为契机,提升航道管理水平。一是深入研究航道管理事权划分问题,争取中央和省级各有关部门的更大支持,不断提升我省界河航道和四级及以上航道的管理水平,指导做好其他航道管养,按照“应养尽养、干支协调”原则,加强内河低等级航道的养护和等外航道资源管理,为构建我省内河水运体系预留发展空间;二是持续做好航道发展规划,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着力提升水运占比,不断降低综合物流成本;研究争取加大对航道养护资金的投入,不断提升养护水平,有效巩固和维持航道建设成果,确保安全畅通;三是定期开展航道例行养护巡查、测绘、通航建筑物日常运行监测,提高日常养护水平,服务开展全省水路交通运输优质服务创建,有序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四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贯彻落实信息共享与水情调度信息通报制度,确保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五是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加强航道管理、养护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抽查。加强航道执法巡查,依法惩处非法采砂破坏航道、违规建设涉航桥梁、闸坝、管道、架空输电线缆、码头等工程的违法行为。

总之,《规定》修订实施,是云南交通运输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是一件对云南水运产生长远影响的大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水运事业的高度重视,有利于水运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通过制度创新实现行业有序发展,通过依法监管实现行业良性发展。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主持人:非常感谢廖副局长做客今天的在线访谈,和我们分享了《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修订的具体情况,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廖长庆:谢谢大家对云南水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关心和关注,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