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云南高院       2024-06-14 14:48 【字体:

6月12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联合召开

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会上发布了

云南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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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某药企不服省药监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摘要

2022年8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关于某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其中通报了标识为某药企生产的一批中药材不符合国家药典的性状和鉴别标准。省药监局随即对该批药材进行查封,经立案调查于2023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批药材为假药,作出对该药企给予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药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期间,经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反复沟通协调、充分释法说理,省药监局决定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涉案药企重新开展调查处理。2023年6月,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终止。结案后,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协调执法部门共同深入涉案药企,指导帮助企业加强合规建设,获得了涉案药企的高度肯定,主动送上“复议为民解难题,实质化解暖人心”的锦旗。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坚持能动复议理念,注重加强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沟通协调,主动提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在案件办理中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调解和解,并从护企暖企角度出发,与行政复议机关共同推动行政复议监督效能向案后延伸,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本案对于行政机关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改进工作方式,优化服务水平具有指导意义。

       

       二、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予行政许可案

案情摘要

2022年初,某再生资源公司为延续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多次通过基层工信部门逐级上报申报材料,但均因申报材料不齐全、专家评审不通过等问题无法延续相应的行政许可,公司已经无法正常经营,上百号员工面临失业风险。2023年4月,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延续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主动将关口前移,在申请人补正期间内积极开展调解,协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该公司尽最大可能整改问题,并结合案件情况加强沟通,对公司进行释法析理,有效弥合双方分歧,最终资质申报获得批准,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持续了1年多的行政争议在短短1个多月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体现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同时,以柔性监督彰显刚性效果。在受理前及时厘清案件事实,准确把握申请人真实利益诉求,找准矛盾症结,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又最大力度、最简程序、最高效率解决案涉争议。本案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强化全流程调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具有指导意义。

 

       三、某建筑公司不服元阳县水务局行政决定案

案情摘要

2019年12月8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县国资公司签订河道采砂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期限为3年。该公司支付了第一年转让费并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未缴后两年费用,也无采砂行为。2021年1月,全县采砂工作会议上,该县人民政府表示开采企业有权终止合同,该公司明确放弃采砂经营权,并于3月作出书面承诺书。2021年9月10日,县人民政府将河道砂石资源统一开采经营管理的权限调整给元阳县水务局。元阳县水务局随后作出《行政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支付采砂经营权转让费及资金占用费。该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元阳县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中,转让费涵盖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6月1日的费用,但2021年3月该公司已经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且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第一年的采砂经营权期满后未再延续许可,申请人也未再开采河砂。《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转让合同及后续协议中均没有资金占用费的约定,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费依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和《关于自行撤销86号〈行政决定书〉的函》后,被申请人自行撤销了《行政决定书》,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终止。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处理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全面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并通过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等形式,对被申请人存在问题的行政行为及时提醒和警示,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本案对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用好意见书、建议书等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四、某公司不服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现场处理措施决定案

案情摘要

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保山市商务局关于规范从事车用燃料油品市场行为的通知》中涉及的《关于做好云南省车用燃料油品市场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南省车用燃油市场相关工作的通知》两份规范性文件,将该公司经营存储的醇醚燃料认定为成品油,并对其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开展对外经营成品油行为,并要求完善成品油经营相关手续,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对外销售。该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对两份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复议机关将规范性文件转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有权机关复函认为该两份文件均为内部工作指导文件,对外不具有约束性。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以两份内部工作指导文件将该公司经营储存的车用燃料认定为成品油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处理决定适用的相关条款依据错误,遂作出决定,撤销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执法中正确适用依据的问题。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源头,要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需要从源头审查和督促整改。案件办理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从根本上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本案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落实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推动源头治理具有指导意义。

     

        五、某劳务公司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情摘要

2022年3月3日,某劳务公司与案外人杜某签订《劳务施工协议》,约定将某工程分包给杜某。杜某招用李某,李某受杜某直接安排和管理,工资由杜某结算。后李某在项目工地不慎被铁皮划伤左足跟,于2023年5月18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6月7日,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为工伤,某劳务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该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其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分包给自然人杜某,后杜某招用的工人李某因工受伤,该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李某所受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确立的因工伤亡职工与承包单位之间推定形成拟制劳动关系的规则,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全面审理案件后,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了行政机关公信力。本案对行政机关正确履行工伤认定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六、某经营部诉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摘要

2023年1月13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某经营部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经检测,抽取的“兴农1号”、“富裕109”玉米种子发芽率与种子包装袋上标签标注值不符,判定上述两个种子样品发芽率不合格,该经营部涉嫌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31日,县农业农村局对该经营部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涉案进货金额为20000元,货值金额为30000元。该经营部除布点试种的种子外,剩余的两种种子被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召回处理,该经营部未获得销售收入。2023年7月30日,县农业农村局对该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没收涉案玉米种子共计1981公斤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经营部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县农业农村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该经营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案件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问题。在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行政处罚应是手段而非目的。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是否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等因素,让执法行为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七、杨某某诉五华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情摘要

杨某某认为案涉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其房屋采光及隐私,自2016年起多次申请五华区城市管理局拆除该违法建筑未果,遂于2022年底提起行政诉讼。庭审时该局局长出庭应诉,表示已充分了解案情,认可案涉违法建筑确实对杨某某的居住产生严重影响,鉴于该违法建筑毗邻地下停车场及一幢20多层建筑物,拆除难度极大、拆除专业要求高,其将积极协调住建、消防、规划等多部门,尽快拆除该违法建筑。杨某某对该局局长出庭应诉听取其诉求及实质解决争议的态度表示满意,后案涉违法建筑被依法拆除,杨某某撤回起诉。至此,七年的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有力抓手,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熟悉掌握争议情况,积极出庭应诉,降低当事人对抗情绪,与当事人良好沟通,实质解决对方诉求,做到“出庭又出声”“出庭出效果”。本案对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八、某公司诉禄丰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案情摘要

2017年6月30日,禄丰市人民政府(甲方,以下简称市政府)与某公司(乙方)签署城市道路与河道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协议,并约定可用性服务费指乙方为本项目所提供配套资金的资本性支出而获得的服务费。同年8月4日,市政府与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配套资金到达城投公司专用账户即视为乙方完成上述义务,甲方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后该公司将配套资金转入城投公司账户。因市政府未按期支付该公司2023年度的可用性服务费,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案涉PPP项目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市政府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该公司2023年度的可用性服务费,应当承担支付义务,遂判决市政府支付该公司2023年度的可用性服务费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后的履行问题。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的情况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依法依约全面履行行政协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本案对推动政府诚信建设,督促行政机关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具有指导意义。

 

       九、吴某某诉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案

案情摘要

2020年9月25日,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吴某某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改正通知》),认定吴某某建盖案涉钢架厂房、砖混房屋未经规划行政部门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于2020年10月4日前自行拆除上述全部违法建筑,逾期不改正,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后该局对吴某某作出要求履行《改正通知》的催告书,并发出公告责令吴某某限期自行拆除,后案涉建构筑物被强制拆除。吴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局作出的《改正通知》。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改正通知》违法。二审法院认为,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诉《改正通知》中明确逾期不改正,将依法进行处罚,但该局未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系以过程性行为替代最终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改正通知》。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的程序问题。强制拆除房屋事关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行政相对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任意简化执法程序,以过程性行为替代终局性行为,在缺乏执法依据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行政相对人的房屋,剥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程序违法。本案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具有示范意义。

       

       十、罗某某等人因诉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确权案

案情摘要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就徐黄寨村民小组与芭蕉林村民小组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罗某某等人不服该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罗某某等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遂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自然资源权属确权类案件的行政复议前置问题。复议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及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对指导当事人正确选择救济渠道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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