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交规〔2024〕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民航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云南省航空客货运市场快速恢复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云南民航强省建设的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委〔2024〕227号)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省交通运输厅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新开、恢复、加密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省本级财力状况及航线开辟实际,实行预算安排一年一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额控制、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贴对象为获得中国民航局批准,拥有国际和地区或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的国内外公共运输航空公司,以及获得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国内通用航空公司。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航线开辟的必要性、可行性、补贴程序的规范性和补贴标准的合规性,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航线培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全省航线开辟科学、有序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云南机场集团配合开展拟定航线培育计划、测算资金需求、拟定补贴协议、拟定资金拨付方案、兑付补贴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并对每条航线补贴标准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新开、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补贴资金,省级承担50%,机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承担50%;新开、恢复、加密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省级承担50%,起降机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各承担25%;加密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国际和地区航班中转奖励资金全部由省级承担。

第二章  补贴范围、期限及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开、恢复、加密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的政策性补贴。重点支持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开通至南亚东南亚及环印度洋地区国家首都和重要城市航线。

(二)新开、恢复、加密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的政策性补贴。

(三)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国际和地区航班中转的政策性奖励。

第八条新开、恢复国际和地区定期客货运航线以及省内环飞定期客运航线补贴期3年,加密上述航线补贴期1年。新开航线第2、3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分别不超过第1个运营年度的80%、60%。

第九条新开、恢复客运航线原则上每周不少于3个往返航班,执行率不低于70%;洲际、航权受限航线每周不少于1个往返航班;新开、恢复货运航线根据机型、航线等确定航班量和执行率。运营年度内不发生亏损的,不给予补贴。航线运营亏损情况以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航空公司航线经营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十条专项资金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定期客运航线

1.国际和地区客运航线。新开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单通道飞机不超过2.8万元/飞行小时,双通道飞机不超过5万元/飞行小时。加密航线,使用单通道飞机加密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国家首都定期航线按3—4万元/往返航班补贴,加密港澳台地区航线按2万元/往返航班补贴,加密其他国际航线按2—3万元/往返航班补贴。双通道飞机补贴标准不超过单通道飞机补贴标准的2倍。

2.省内环飞航线。新开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公共运输航线根据支线机场旅客吞吐量每个单边航段不超过3万元;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根据机型和载客量按不超过0.9万元/单边航班进行补贴;高高原机场的补贴标准上浮20%;使用国产飞机执行的补贴标准上浮20%;对支持昆明枢纽的环飞航线补贴标准上浮20%,对存在分流昆明枢纽的环飞航线补贴标准下浮20%。加密航线,按新开省内环飞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30%执行。

(二)定期货运航线

1.新开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承运机型最大业务载量在30吨以下不超过1.8万元/飞行小时;30—50吨不超过2.4万元/飞行小时;50—100吨不超过3万元/飞行小时;100吨及以上不超过4万元/飞行小时。

2.加密航线,按新开航线第1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30%执行。

3.第五航权国际和地区货运航线,补贴期3年,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作为始发点的,按昆明至最远航点对应新开、恢复航线年度补贴标准上浮30%执行;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作为中间点的,按前后2个航点对应新开、恢复航线补贴标准累加执行。

(三)恢复航线

恢复航线3年补贴均按新开航线第3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四)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国际航班中转奖励

1.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年度国际旅客中转量超过本航空公司上一年度国际旅客中转量的,按照50元/人次的标准对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单个航空公司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2.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开展国际通程联运、行李直挂业务的航空公司,每新增1个开展相应业务的境外机场,给予20万元奖励。站点数据基准年为2023年。

3.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与境外航空公司开展国内航段联程运输合作并达到一定业务规模的国内航空公司,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其他事项

1.对满足全省重点战略发展需求的其他事项,采用“一事一议”原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补贴标准执行。

2.鼓励航空公司承接受新冠疫情影响而停航,但仍在补贴期内的定期客货运航线,按本办法对应的标准延续补贴时间。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补贴标准,均为补贴最高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补贴协议约定的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所列标准,且年度执行总额不得超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资金下达程序如下:

(一)资金需求。每年7月底前,云南机场集团征求有关州、市航线开辟计划和补贴意见,8月1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汇总报送下一年度航线培育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需求。

(二)预算申报。每年8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航线开辟计划和资金需求进行年度预算申报。

(三)明确预算。次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编制的年度资金预算需求和财力状况,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批复省交通运输厅,明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四)确定方案。云南机场集团根据年度预算总额、补贴标准及航线开辟计划,拟定年度专项资金补贴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备案。

(五)资金下达。云南机场集团根据航班实际执行情况,按季度将汇总、拟定的资金需求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省交通运输厅形成专项资金季度请拨方案正式提供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至云南机场集团,云南机场集团及时将专项资金兑付至各航空公司。其中,新开、恢复航线按季度拨付,加密航班、中转奖励资金按自然年度拨付。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云南机场集团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内控制度,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并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可用于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航线培育必要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额度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执行总额的1%以内。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则上自资金下达当年内使用完毕。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完毕的,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航线发生变更或终止,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的,由云南机场集团提出申请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协助办理资金退回相关手续。资金由云南机场集团直接退回省级财政。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时一并下达绩效目标。云南机场集团对照绩效目标及具体项目安排,逐项目细化分解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省交通运输厅要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并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于每年4月底前将绩效自评结果报省财政厅。根据绩效管理的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政策执行期满后,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研究是否延长培育周期和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云南机场集团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资金使用效益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申请补贴的适用条件、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航线航班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聘请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协助检查。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承担新开、加密航线航班任务的航空公司,如发生以下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合作协议,采取取消享受补贴资金资格、停拨补贴资金等措施;3年内不得享受云南省各项航线培育政策。

(一)不积极推进开航前各项准备工作导致未能按计划开航。

(二)航线开通后不全面履行航空运输合作协议。

(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

(四)损害民航运输市场和省内环飞航线培育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特定名词定义:

(一)新开航线是指云南省各机场始发至国外空白航点(城市)定期航线,以及省内支线机场之间未开通的定期航线。在30个日历日内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相继开通相同国际和地区航线的前2家航空公司,均按新开航线给予补贴。未获得过航线补贴的省内环飞定期航线,连续执行未超过1个航季,则复航时按新开航线给予补贴。

(二)恢复航线:定期客运航线是指前期已获得航线补贴且停航时间已超过3年;定期货运航线是指停航时间已超过1年。

(三)加密航线是指航空公司以上一年度航班量为基数,在此基础上新增的航班。

(四)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30座(含机组)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开展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服务活动。

(五)年度国际旅客中转量是指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际转国际三个类型年度中转旅客量之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后符合补贴要求的相关航线。已签订补贴协议的航线,待补贴协议完成合同年度执行后,按照本办法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2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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