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094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04-19 16:29 【字体: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按照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办理要求,现就《关于在云南省域内开通城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绿色通道”试点的建议》(第0094号)涉及我单位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收费公路“绿色通道”相关政策规定

2005年1月,交通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规定:国家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四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78号),要求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因此,“绿色通道”政策仅适用于鲜活农产品运输。

二、关于将云南省域内城乡生活垃圾转运车辆作为“环保特殊车辆”,纳入“绿色通道”给予过路费减免建议的意见

一是暂无政策依据。关于陈如军代表提出的“将云南省域内城乡生活垃圾转运车辆作为‘环保特殊车辆’,纳入‘绿色通道’给予过路费减免”的建议,目前暂无国家政策支持。

2019年7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中明确: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目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没有城乡生活垃圾转运车辆或“环保特殊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的规定,国务院也未出台对生活垃圾转运车辆或“环保特殊车辆”减免通行费的政策。

二是需落实补偿措施。我国的收费公路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或者相关单位利用贷款以及向企业、个人集资建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规定的收费对象、范围、期限和标准,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建设贷款或者收回投资,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扩大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就是改变了已生效的行政许可,需要政府与收费公路经营者协商一致,并依法给予补偿。如果政府不给予补偿,将影响收费公路正常债务偿还,产生债务风险隐患,并可能使政府面临违约、失信、诉讼等问题,影响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资本继续投资收费公路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我国公路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是用好现行优惠政策。为更好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支持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开展工作,建议充分使用现行各项优惠政策,例如推动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办理使用ETC,享受5%的车辆通行费优惠,快速通行收费站。

三、下步工作打算

2022年以来,社会持续关注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事宜。下一步,省交通运输厅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向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反映全省环保产业关于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诉求。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规费办潘怡,0871—6530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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