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6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05-24 08:42 【字体:

解丽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我省公路隧道勘察综合预报机制 协同保障隧道安全施工的建议》(第006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公路隧道建设现行政策及主要做法

(一)关于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公路建设单位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

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规定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要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等,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制度。

为更好借助专家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优势,在全省交通规划和公路建设方面发挥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的作用,省交通运输厅建立了《云南省交通规划和公路建设领域工程咨询专家智库》。公路隧道作为公路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严格执行关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同时,省交通运输厅还针对公路隧道建设期具体难点问题,根据需要在全国邀请有丰富的相关经验专家为项目“问诊把脉”,以更有针对性解决问题,保障隧道安全顺利实施。

(二)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模式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目前,云南省公路项目大部分采用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属于招标人的自主选择行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同时具备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较多,采用一体化招标仍可满足招标法公平竞争、选择优质企业的初衷。二是公路作为线性工程,勘察、设计选择为同一单位有利于路线总体设计与地质选线紧密结合,减少不同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环节,有利于提高勘察针对性、设计质量及工作效率。三是符合云南省现阶段政策倡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33号)明确“支持各地创新项目前期工作方式方法,试行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总承包”。云南省正处于公路建设项目大干快上阶段,“十三五”期主要实施了县域高速公路“能通全通”工程,“十四五”期要求加快实施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普通国省道提升改造,迫切需要在前期工作各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工作)的紧密衔接,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勘察工作野外工作量大,勘察设计中标单位为了按合同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勘察外业工作,常采取分包方式加快勘察工作。目前公路勘察分包范围有特殊水文地质专项、钻探、物探、试验及劳务分包等。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允许分包的背景下,针对勘察分包管理,公路建设主要做法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勘察设计是否允许分包;允许分包的,勘察设计中标单位根据工作及进展需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选择方式有直接委托、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投标等),勘察设计中标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成果及应用负责。

(三)关于公路隧道勘察综合预报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铁路局 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规定,隧道施工必须落实超前地质预报各项规定。《公路隧道施工技术细则》对超前地质预报要求作了具体规定。针对云南省公路隧道施工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强制性措施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公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有关工作要求,明确隧道特殊段落(如地下水活跃或含富水断层段、Ⅴ级围岩段、高瓦斯或高地应力段等)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物探方法进行预报,明确应采用详勘成果与超前预报结合、洞外探测与洞外地质勘探结合、地质方法与物探方法结合、辅助导坑与主洞探测结合、长距离与短距离预报结合、先行洞与后行洞结合、超前预报与掌子面素描结合等多种手段,对预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相互验证,提高预报准确性。

(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始终本着开放的态度,全国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人员均可进入云南公路建设市场,以全面支撑云南省公路快速发展。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为其服务行为、结果负责。从业单位及人员要根据自身的发展定位、市场需求、从业需要等通过学校专业系统学习、企业“传帮带”、专业技术培训、执业资格考试、实践经验总结等多种方式不断完善提升自身专业技术能力。

(五)关于隧道水文地质勘察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对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的技术要求、各阶段各专业勘察要求均有明确规定,勘察手段方法范围内容以查明工程场区建设条件为导向,隧道勘察方法主要有调绘、挖探、钻探、物探、原位试验、取样试验等,工程地质调绘不小于隧道轴线两侧各200米范围,钻探针对地层分界线、断层、物探异常点、储水构造或地下水发育等地段布设钻孔、设计高程3~5倍的洞径采岩土试样等,需查明的内容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地震动参数;褶皱的类型、规模、形态特征;断裂的类型、规模、产状,破碎带宽度、物质组成、胶结程度、活动性;水库、河流、煤层、采空区、气田、含盐地层、膨胀性地层、有害矿体及富含放射性物质的地层的发育情况;地下水的类型、分布、水质、涌水量;岩溶、断裂、地表水体发育地段发育突水、突泥及塌方冒顶的可能性等。总的来说,《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对隧道水文地质调查勘察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同时,为了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要求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结构受力复杂等复杂隧道开展建设条件、结构方案、施工方案、运营管理方案的风险评估,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六)关于施工方案论证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包括施工组织、应急救援处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参建单位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参加专家论证会议,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报批后方能实施。

(七)关于勘察外业验收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规定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的技术要求,明确开展地质勘察前应编制项目地质勘察大纲、实施方案。大纲和方案要求明确勘察内容、勘察方法和精度、勘探点布置原则及主要工作量等。同时,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编制外业勘察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含地质勘察的工作量、勘察重点及勘察费用等)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批准;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批准的外业勘察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应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便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外业勘察工作保质、保量、规范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外业勘察验收。勘察工作量完成、深度满足的,方组织验收。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适时建设公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大数据平台

超前地质预报主要用于隧道开挖前对具体工点地质的验证,常用的地质雷达法一般预报半径为30米、地震波法一般预报半径100米,预报范围有限。云南省地质环境复杂、多变,公路属于线性工程,区域跨度大,同一区域、不同公路走廊带的地质环境会存在较大差异,同一公路、不同地段的地质环境也会存在较大差异,局部公路隧道的超前地质预报数据成果,对其他隧道施工的参考价值还不足。鉴于云南省实际,拟待相应技术更成熟时建设公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大数据平台。

(二)适时建立勘察现场云监管制度

公路建设项目属于线性工程,区域跨度大,与市政工程或房建工程不同,公路建成通车前,路线走廊带区域多为无人居住区。同时,公路设计前,需要开展大量外业勘察以比选、论证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条件相当的路线甚至需要同深度勘察。如果开展“云勘探”监管,需要解决设备费用问题、设备架设问题、设备用电问题、设备安全问题以及设备废置问题等。鉴于云南省实际,拟待相应条件成熟时建立勘察现场云监管制度。现阶段,为了保障勘察质量,一是加强影像记录作为地质勘察成果档案归档;二是强化项目建设单位外业验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三是充分利用信用评价制度,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下阶段,我们将不断丰富监管手段,强化制度执行。

衷心感谢您对云南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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