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交通企业 信息公开申诉处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01-05 10:53 【字体: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申诉处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

申诉处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加强对企业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共交通基本出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由各级铁路、民航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公共交通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班线客运、道路客运站、水路旅客班轮、港口(码头)客运站经营的企业。要按照《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发布流程、审核程序、申诉处理等。公共交通企业应主动公开运营服务、安全防范、应急处理、权益维护等信息,并积极扩大有利于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其他信息公开面,提升人民群众出行满意度。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诉人)对在我省行政区注册经营的公路、水路公共交通企业未按照《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可根据本制度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应当执行属地管理、归口办理、依法办理、客观高效的原则。重大申诉、多地反复出现的共性申诉等问题,可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导行政区内公共交通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推动,应设立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电话、监督信箱,并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布。要建立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申诉处理制度,明确受理、登记、调查、办理、答复等工作内容。

第七条 申诉人可采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进行申诉。申诉人向申诉公共交通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企业的名称及其违反《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的事实和依据;

(三)申诉需求、理由和反馈方式;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申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意见。

(二)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诉人并告知理由。

(三)对受理的申诉事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反馈申诉人及被申诉企业。

(四)被申诉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诉调查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九条 被申诉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意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本制度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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