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交通运输局经法制审核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案例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11-10 14:04 【字体:

一、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超出许可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案

【案情摘要】2023年2月8日,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孔某驾驶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许可经营区域为个旧市)所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云GDA98**从元阳县出发,拉载6名乘客途经个旧市到达蒙自市,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涉嫌超出许可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红河州交通运输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运输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并依据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称云GDA98**驾驶员孔某通过线上接单,先拉载乘客从元阳县到达个旧市,再由乘客从线上下单从个旧市到达蒙自市,两段运输均有一端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存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情形。

执法人员调取平台系统信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且该驾驶员之前无相应违法行为的记录,经法制审核,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针对可能存在的以“分段运输”名义逃避监管的情况,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负责人周某进行了提示教育,面对面向周某宣传、解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超越经营区域违规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相关规定,告知道路运输领域各项监管要求,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合法经营。

二、红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不一致案

【案情摘要】2023年4月21日,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孔某驾驶红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所属网约车云GTV0**拉载4名乘客从蒙自市前往昆明市,但此次运输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为云G6G2**,涉嫌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不一致。红河州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运输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拟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称云G6G2**接单出发前发现钉子扎入轮胎需要维修,未避免延时发车引起乘客投诉,由公司安排云GTV0**提供服务转运乘客,并提供蒙自市某汽修店《证明》以及车辆维修、接驳期间两辆车的动态监控行程轨迹截图作为依据。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调查、调取动态监控行程轨迹等方式对当事人所述车辆维修及接驳的时间地点等要素进行复核,情况属实。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红河州交通运输局认为当事人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行为系车辆临时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等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造成,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

【案例分析】在以上2个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法制审核时,均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仔细梳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通过履行好“告知、听取、复核”三项法定义务全面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确保在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环节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纳、程序合法、处罚依据、裁量基准适用等方面作出更加全面、准确的判定,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确保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同时突显执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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