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典型案例 (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05-04 15:36 【字体: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航务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现发布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供各单位参考学习借鉴。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4月28日

云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深入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省交通运输厅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了《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及46项免予处罚事项清单。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全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引导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总数达3256起、免处罚款约241.6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总结和发挥典型案例积极作用,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省交通运输厅从各单位报送的相关案例中精选4件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案例一:2022年3月3日,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昆明火车站南广场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车牌号为云AT42XX的巡游出租汽车车内座套脏,当班驾驶员为中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注册驾驶员徐某。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座套脏这一事实进行拍照取证。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因该行为符合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定的情形,经审批同意,在当事人签署《交通运输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后,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2月6日,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寻甸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办理日常业务时发现,云AH33XX号普通货物运输车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23年1月,已超期1个月。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对货运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该行为符合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定的情形,经审批同意,在当事人签署《交通运输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告知承诺书》后,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3年3月3日,大理市地方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塔村渡口对“金梭号”客渡船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船船员施某在工作期间未随船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因该行为符合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定的情形,在向施某下达《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3年3月3日,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办理道路运输审验工作中发现,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文山客运分公司的云H312XX号车辆等级评定于2023年2月28日到期,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才完成云H31259号的等级评定,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因该行为符合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定的情形,在向该公司下达《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以上案例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轻微,虽然影响了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但未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现实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准确,能够主动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实施的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办理轻微违法案件,并通过与签订告知承诺书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既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实践了执法为民理念,也维护了行业管理秩序,履行了“谁执法、谁普法”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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