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3年水上搜救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01-30 09:59 【字体: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地方海事局、省路政总队(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2023年水上搜救应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月29日

 

2023年水上搜救应急工作要点

2023年,全省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推动属地人民政府落实预防与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水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努力构建“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就便、快速高效”的水上搜救工作格局,着力防风险、补短板、强责任、建体系、打基础,努力构建协调高效、救援有效、保障有力的水上搜救体系。

一、健全水上搜救保障体系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水上搜救应急的责任主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机构)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水上搜救最新形势、重要工作和突出问题,促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等精神,履行好4项职责:一是落实预防与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属地责任;二是建立健全水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三是将水上搜救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四是建设辖区水上救援力量,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水上搜救机构高效有序运行。(牵头单位:厅安监处、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配合单位:厅航务处、省地方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地方海事局)

(二)指导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二十三个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意见》(交搜救发〔2022〕94号)等精神,细化制定进一步加强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意见,推进落实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督促指导,形成区域联动、行业协同的工作格局,不断推动水上搜救工作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厅安监处、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配合单位:厅航务处;责任单位:省地方海事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地方海事局)

二、保障经费投入

负责本级水上搜救应急规划、预案编制、演练等经费预算申报、管理、使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机构)应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争取将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厅安监处、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配合单位:厅航务处、厅财审处、省地方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地方海事局)

三、加强预案运行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机构)建立覆盖全面、科学合理、相互衔接的预案体系,及时宣传更新预案、操作手册,常态化组织演习演练,提升预案的前瞻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牵头单位:厅安监处、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配合单位:厅航务处、厅公安处、省地方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地方海事局)

四、强化预警预测能力

建全水上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港口、航道、水路运输经营及通航枢纽的风险评估、危险源监控与预警预报,建立日常巡航监管和突发事件共用的预警监控体系,着力提高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预测能力。加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搜救信息资源共享,指导建立完善内河地区应急值守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厅航务处;配合单位:厅安监处、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责任单位:省地方海事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地方海事局)

五、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

整合水上交通领域安全管控能力提升工程成果,推进内河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改善航务、海事公务船艇配置,提升公务船艇在日常巡航执法和水上事故突发应急救助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搜救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发展,积极整合辖区其他可投入搜救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物力资源,加强水上搜救应急社会力量建设,强化对专业力量的补充,推进水上搜救应急社会化治理体系建设,完善水上搜救应急救助力量格局;逐步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多专业的水上搜救应急专家库和救援站点数据库。(牵头单位: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厅航务处;配合单位:厅安监处;责任单位:省地方海事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地方海事局)

六、加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水上搜救和应急保障能力,强化船舶动态监管系统建设,优化搜救装备配备,搭建水上监管搜救指挥平台。加快搜救基地(站点)建设,储备水上应急搜救物资,合理配置巡航搜救船艇、监管救助装备,实现搜救站点常规装备全面配备、搜救基地重要装备分步配备,不断提升应急搜救保障能力。完善辖区内海事、港航、公安、渔政、电站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在重点干线航道、重点湖库区配套建设搜救站点,形成快速反应的救助网络,提升水域救援、巡航救助能力。(牵头单位: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厅航务处;配合单位:厅安监处;责任单位:省地方海事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地方海事局)

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指导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机构)按预案、职责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水上搜救应急工作,开展应急处置联合演练、水上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机构)年内至少组织开展1次以船舶失火、人员落水、人员疏散、船舶碰撞、船舶沉没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为内容的水上综合应急演练,提升水上应急搜救和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厅安监处、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配合单位:厅航务处、厅公安处;责任单位:省地方海事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地方海事局)

八、积极争取搜救奖励资金

积极宣传,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专项奖励资金申报工作,负责省内搜救奖励的推荐、审核、申报等工作。依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有关奖励补偿办法及标准,对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力量(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资金补助,切实发挥搜救奖励资金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工作积极性。(牵头单位: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配合单位:厅财审处、厅安监处;责任单位:省地方海事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地方海事局)

九、严格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建立健全值班值守配套的制度规定、工作流程,强化落实值班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应急值守,切实提高值班信息报送的时效和质量,按规定上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相关预案及程序,妥善应对、科学处置各类水上突发事件。(牵头单位: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厅公安处;配合单位:厅航务处、厅安监处;责任单位:省地方海事局、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地方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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