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08-02 15:35 【字体: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执法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重点工作任务,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发布2021年度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供各单位参考学习借鉴。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25日

云南省交通运输2021年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云南滇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案

       案情摘要:云南滇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约出行公司)在2018—2020年期间多次根据《保山中心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运管局)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区运管局拒绝接受。滇约出行公司不服,提起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查明,根据职能划转相关文件规定,区运管局已不再承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职能,该项职能已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运管局存在拒收申请材料的事实,但已告知滇约出行公司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本案庭审中,区运管局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全面了解了本案纠纷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庭后多次与上级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会商,最终滇约出行公司转向隆阳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滇约出行公司以网约车经营许可相关事项已得到办理、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本案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主动作为,解决了相关行政机关职能划转中的衔接问题,依托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促使行政机关自觉履职,推动解决了网约车法治化管理难题,实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对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具有指导意义。

 

(二)张某山诉景洪市人民政府、景洪市交通运输局特许经营许可案

       案情摘要:张某山系景洪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汽公司)持股4.17%的股东。公汽公司经营景洪市城市公交期限截止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景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引入社会企业参与景洪市城市公交运营,组织公开招标,公汽公司参加了此次招投标。此后,所有投标单位均被否决。2019年12月,市政府采取直接授予方式确定由景洪市洪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运公司)负责景洪市公共交通运营。2020年4月景洪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公交运输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洪运公司从事城市公交客运活动。张某山认为该许可决定侵犯了公汽公司利益,经书面请求公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起诉讼被拒后,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主张公汽公司的权益,请求撤销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公交运输行政许可决定。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在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权所有投标被否决后,调整了特许经营许可条件,仍应依法采取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企业。但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未采取重新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企业,而采取直接授予方式确定运营企业并作出行政许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本应予以撤销。鉴于洪运公司已实际运营,若撤销该许可,将会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给景洪市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故对张某山关于撤销公交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确认市交通局作出该决定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特许经营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问题。行政机关授予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公开公平竞争程序即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经营者。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授予特许经营权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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