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2021年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03-31 10:41 【字体: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执法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重点工作任务,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发布2021年度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供各单位参考学习借鉴。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28日

 

云南省交通运输2021年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李某未取得相关许可,违规开展网约车服务

案例说明:2021年3月3日,景洪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点执勤时发现,当事人李某运输乘客至曼听公园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运费,经查,该驾驶员及其所驾驶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私自开展网约车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赵某未取得相关许可,违规开展道路客运经营

案例说明:2021年1月26日,当事人赵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2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约定以每人1800元的费用运输非法入境人员从芒市至大理,在疫情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将赵某违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移交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查处,经查,赵某曾多次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私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王某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案例说明:2021年10月11日,当事人王某驾驶网约车搭载乘客从元谋至昆明,行驶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高速公路收费站路段时,经元谋县交通运政管理所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许可的经营区域为楚雄州禄丰市。

处罚决定:当事人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适用法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四)赵某违反内河航行规则驾驶客渡船

案例说明:2021年10月30日,大理市地方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大理市下关洱海南路兴盛大桥东侧水域实施检查时,发现船员赵某驾驶的客渡船在该水域未按规则开展航行作业活动。

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航行规则航行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船主赵某罚款5000元,给予船员赵某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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