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斌与永善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暂扣决定”案
来源:永善县人民法院       2021-06-29 13:08 【字体:

案情摘要

2017年10月8日早上,原告邓斌驾驶自己所有的云C××小型客车从永善县莲峰镇送6名学生(包括邓斌的一个孩子)到永善县城读书。12时许,原告驾车行至永善县白沙老铁厂时,被正在该处开展巡查执法的永善运管局执法人员拦停检查,被告的执法人员未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因原告不能当场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告的执法人员认为原告涉嫌非法营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和《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决定对原告驾驶的云C××小型客车予以暂扣。并填制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暂扣凭证》,由原告签名,但未送达原告。《暂扣证》载明了扣押的理由、法律依据、处罚单位、联系电话、救济途径等内容,但未载明扣押的期限。也未向原告出据扣押清单。当天下午,原告到被告办公场所接受调查。原告承认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且收取了乘车人员每人50元车费(除自己孩子外)。10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暂扣车辆未果,遂回家喝服除草农药(自杀),之后于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21日在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在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治疗期间,被告为其垫付了治疗费。2017年11月6日,被告以“当事人邓斌服毒,在治疗期间无法前来处理”为由作出《延长暂扣期限通知书》和《暂缓行政处罚的通知》,决定延长暂扣期限30日,暂缓对原告邓斌予以行政处罚。两份通知书均由被告通过在永善县城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同年12月5日,被告以“案件移交法院决定”为由,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对扣押原告邓斌的车辆予以解除扣押。《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由被告通过在永善县城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之后邓斌不服被告作出的云昭永运管暂扣(2017)1000821号暂扣决定,于2018年4月30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永善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作出的云昭永运管暂扣(2017)1000821号暂扣决定违法。

典型意义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性判断不应单纯局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实施结果的合法性判断,亦应当突出对行政强制措施过程的合法性判断,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同时满足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的双重标准时才具有合法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对违法车辆予以暂行扣押,防止违法物品流失,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创造条件的扣押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实施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并不意味其行为本身必然合法,还取决于行政机关实施扣押强制措施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时限、步骤,和是否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是否听取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资料来自永善县人民法院)

     |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