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6-17 13:07 【字体:

案情摘要

曾某某系湘H×××××小汽车的车主。2017年5月17日,曾某某驾驶车辆(牌号为湘H×××××)通过滴滴平台接到一笔搭载顺风车的订单。上午11时许,曾某某车辆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将正在行驶途中等待红绿灯放行的曾某某车辆在路中拦截,扣押了曾某某车辆,并向曾某某出具了《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曾某某申请听证后,6月20日,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以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的名义向曾某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交处罚决定[2017]0711号)。曾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于8月17日向长沙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复议中以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适用《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对曾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为由,于10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交处罚决定[2017]0711号)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10月31日,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再次向曾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曾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违法,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的规定,对曾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曾某某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11月7日,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对曾某某作出《处罚决定书》,罚款2万元。曾某某不服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于12月4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向曾某某送达了《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曾某某于是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均判决驳回曾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曾某某再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行终123号行政判决,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行初42号行政判决,撤销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岳麓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岳行复决[2018]001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典型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顺风车是共享经济的典型模式,目前国家层面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顺风车进行专门的规范,各地方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对顺风车都应该秉持鼓励创新、审慎包容的监管理念。尽管合乘出行范围跨省市、跨区域不符合地方相关规定,但不能据此反推行程并非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结论。本案中的再审申请人,从出行时间和路线看,其往返于回家和上班地点之间搭乘与其路线基本一致的乘客,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分摊出行成本,符合顺风车特征,应当认定为顺风车合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因此,如果要对顺风车实施行政处罚,那么必须有充足的证据作为支撑。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信赖保护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这一新型共享经济模式应与传统道路运输经营区分开看待。

(资料来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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