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哲嘉物流有限公司与利津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行政处罚案
来源: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8 13:06 【字体:

案情摘要

2020年7月27日,利津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370522202000434),认为滨州市哲嘉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存在超限运输行为,其记录显示滨州市哲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为六轴车辆,2019年10月8日3时09分通过检测点向利津方向,车货总重89.000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滨州市哲嘉物流有限公司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滨州市哲嘉物流有限公司认为,利津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370522202000434);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利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利津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作出涉案处罚的程序与《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不相符,系执法行为存在不规范之处,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因此于2020年11月27日判决:确认利津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案号为370522202000434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利津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遵照程序要求调查取证、制作行政文书,并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虽然交通监察大队所作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执法程序与《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不相符,使得执法行为执法程序不规范,最终影响执法决定的法律效力。本案再次提醒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重视程序合法,即使是再小的程序性问题,也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资料来自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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