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争农布等16人诉德钦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24 17:20 【字体:

案情摘要

2018年8月11日,登争农布等16人以邮寄方式向德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开澜沧江乌弄龙水电站项目移民安置相关9项文件。2018年9月6日,县政府作出答复,称依法公开不涉密的“经申请人签名确认的乌弄龙水电站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确认成果”,对其余8项信息以涉密和公开后有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为由不予公开。登争农布等16人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作出的答复违法,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审法院认为,县政府作出的答复对其余8项文件不予公开未作详细说明,但在一审答辩期间,县政府主动在其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由其制作或获取的澜沧江乌弄龙水电站项目移民安置中涉及登争农布等16人的政府信息,并且已经告知登争农布等16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表明县政府已经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此情况下,确认答复违法并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无实际意义,遂判决驳回了登争农布等16人的诉讼请求。登争农布等16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当事人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虽然县政府在一审期间已经重新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改变了原答复,但登争农布等16人在二审期间仍要求确认县政府作出的答复违法。县政府在原答复中以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对其余8项信息未予公开,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作出答复之前征求过相关第三方意见,也未在答复中对不予公开其余8项信息说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二)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故对原答复应确认违法。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作出的答复违法,驳回登争农布等16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对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根据第三方的意见决定是否公开。本案行政机关虽然在诉讼中改变了原违法行政行为,但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确认违法。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资料来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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