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胜诉腾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24 17:14 【字体:

案情摘要

2016年1月,腾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统贷项目(四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就棚改规划区范围内个人新建、改(扩)建房有关问题发布通告,周立胜的房屋属于改造范围。2016年8月,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017年12月,市政府就周立胜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8年7月,周立胜的房屋被拆除。周立胜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周立胜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周立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市政府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征收符合相应规划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制作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经过了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已设立专户并保障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已对房屋征收决定依法予以公告等。因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因市政府征收行为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等社会公共利益,且被征收房屋现已被强制拆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作出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相应规划要求、依法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设立专户保障征收费用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只有根据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才能保障其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条例规定。本案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及依法应诉具有指导意义。

(资料来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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