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高速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评价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06-04 08:55 【字体: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路政总队,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 高速公路路域环境整治 工作, 有效提高公路路况水平,切实改善路容路貌, 创造畅通、安全、舒适、优美的 高速公路 通行环境 ,省交通运输厅研究 制定 云南省高速 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 评价 方案 》(以下简称《 方案 》),现 印发你们,请认真

 

组织落实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 6 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高速 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 评价 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 省高速 公路路域环境 综合 整治工作,特制定本 评价 方案

一、 工作 目标

通过对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的评价,压实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有效提高公路路况水平,切实改善路容路貌, 创造畅通、安全、舒适、优美的 高速公路 通行环境 人民群众出行提供良好的道路条件,为 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交通保障。

    二、评价范围

全省已建成通车的所有高速公路。

三、责任分工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管辖的高速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和各州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 的高速公路开展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工作的指导督促。

四、评价要求

)路政管理机构每天开展一次巡查并记录路域环境情况,发现问题通知经营管理单位整改, 对能短期见效的保洁、维护、服务等 工作 内容,责任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及时整治,由评价单位及时记录、督办;在整改中需增做项目的,应在年内整治完成后,由评价单位纳入年度评价。

评价单位 每季度开展 1 评价 ,年终 按照 4 个季度的平均分 进行综合 评价 评价 实行百分制 评价应长期坚持,形成长效机制,并适时完善。

)各州 市交通运输 主管 部门对自己管辖的高速公路 路域环境整治情况进行 评价 ,每季度末月 30 日前 评价 结果报送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年底由省公路路政总队将年度评价结果一并进行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对评价工作不定期抽查, 对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及各州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评价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制定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责成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和州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评价 内容及标准

(一)公路设施维护。 路面平整,无坑塘、沉陷、车辙,无桥头跳车现象; 公路设施损坏修复及时,处于良好技术状 ;定期清洗公路防护设施,确保干净整洁; 公路路面管控有效,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得到及时清除。

(二)公路沿线保洁。 路面无垃圾、无浮石浮沙、无灰尘堆积,事故现场清扫及时; 排水设施 畅通 , 无阻塞 公路用地范围内无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乱堆乱放的污染物。

(三)隧道景观提升。 隧道渗水应有效处治 严格按照规范实施照明和通风;隧道内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反光环;隧道内壁粘贴瓷砖的应及时清洗、更换破损瓷砖;需重新装修隧道内壁的应采用涂料进行装饰,打造符合地方特色的图案 和立体效果

(四)公路沿线绿化。 公路产权内空地用绿化覆盖;隧道口、立交区打造景观;立交桥下等地方因地制宜设置公路绿化苗圃基地。

(五)规范公路沿线标志标线。 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公路沿线 交通 标志标 线 设置达到“规范、安全、美观”的标准 完善旅游交通标志,将通往 3A 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标志标牌纳入道路交通标志体系。

(六)服务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高速公路服务区环境干净整洁,设施完备,公共秩序良好,绿化达标,卫生间做到“三有三无”(有手纸、有香薰、有洗手液;无污渍、无异味、无蚊蝇)。

(七)入口称重检测管理。 所有收费站实现入口称重检测管理,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评价结果应用

(一)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对年终评价排名前 3 名的路段经营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 排名后 3 名的路段经营单位进行约谈,并将表扬和约谈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二) 路域环境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重要考评内容之一,并按照《云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作为差异化收费的重要依据。

(三)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环境卫生差的,由路政管理机构依据《云南 公路路政条例》 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进行处罚。

(四)不按规范对公路沿线设施和绿化进行维护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处罚。

 

附件:云南省高速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评价评分标准

     |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