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6-01-06 16:39 【字体: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24〕1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省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考核工作标准,规范考核流程,强化考核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系统

本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考试报名及继续教育等均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考核系统)线上申请及办理,系统网址为www.ynjtaqkh.com。

二、施工单位及安管人员范围

(一)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范围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公路或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仅持有专业作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不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范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具体包括:

类别

改革后施工资质

改革前施工资质

公路工程类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

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

水运工程类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业承包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

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界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仅限具有决策权和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的董事长、经理,不包括副职、监事、董事及其他分管领导(如:安全总监等)。主要负责人应实际参与生产经营重大决策,不得仅为挂名职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未同时担任董事长或经理职务,不纳入主要负责人考核范围。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请考核时应提供正式任职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高管登记证明,且应确保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可查询到对应职务登记信息。

(三)公路水运相关建造师执业资格范围

申请项目负责人考核的人员,应具备公路水运工程相关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具体包括:

1.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

2.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

上述执业资格证书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有效,且注册单位为云南省内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资质专业与建造师专业对应关系如下:

类别

改革后施工资质

改革前施工资质

对应建造师专业

公路

工程类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工程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工程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

公路工程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

公路工程、机电工程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工程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工程

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

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

机电工程

水运

工程类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业承包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港口与航道工程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港口与航道工程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

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

三、安全生产考试

(一)考试报名条件

1.与云南省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

2.报考项目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公路工程或者水运工程相关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

3.不存在《考核管理办法》第九条情形之一及其他不允许申请考核的情形。

(二)考试组织

1.考试方式:采用计算机化集中闭卷考试,试题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2.考试时长与次数:当期考试时长为90分钟,90分钟内可参加2次考试(首次考试不合格可现场补考1次);

3.成绩认定:考试满分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结束后在考试系统即时公布成绩。每次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和考核系统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成绩合格人员可申请新证考核。

(三)缺考及违纪处理

1.缺考处理: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为避免考试公共资源及财政经费浪费,已报名确认但未参加考试的考生,自缺考次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我省安全生产考试;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应于考试日前7个工作日提交取消考试申请。

2.违纪处理: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相关规定处理:

(1)轻微违纪(如携带规定外物品进入考场未及时上交):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纪(如抄袭、传递资料、使用通讯工具等):取消本次考试所有成绩,1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3)严重违纪(如伪造证件、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扰乱考场秩序等):取消考试成绩,3年内不得报考,记入安管人员信用档案,并通报其所在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其他违纪行为参照规定处理。

四、安全生产考核

(一)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具体包括:

1.与受聘企业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内容包含劳动期限、工作岗位、薪酬等核心条款);

2.受聘企业为安管人员缴纳的近3个月以内的社保参保证明(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保参保证明应可查验真伪;

3.若社会保险证明无法充分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如社保断缴、委托代缴等情形),应额外提供近12个月由受聘企业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印章)和企业书面说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4.符合考核条件的退休人员申请考核的,应提交退休证、劳务协议或返聘合同、近12个月由受聘企业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印章)。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处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考核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取消申请人考核资格,撤销考核合格证书,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继续教育要求

安管人员每年度参加安全生产继续教育不少于12学时(每学时不低于45分钟),且3年有效期内累计学时不少于36学时,年度周期按证书有效期计算。

(四)考试成绩有效性管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安全生产考试成绩自动失效:

1.考核合格证书依法依规被注销的,包括安管人员主动申请注销证书、有效期满未通过延续考核等证书注销情况;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被撤销的;

3.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被吊销的;

4.自取得合格考试成绩之日起超过1年未申请新证考核或新证考核未通过,且未完成每年度12学时继续教育的。

(五)证书发放形式

考核合格的安管人员,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统一核发电子考核合格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通过考核系统下载、打印、查询。

五、违法处理结果报送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发现的安管人员违法事实、行政或刑事处罚等信息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对应予撤销、暂停或吊销考核合格证书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违法事实等材料依法作出处理。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收到厅做出的违法处理决定后,将处理结果录入考核管理系统,关联至对应安管人员电子档案,同步更新考核合格证书状态。

六、业务咨询方式

鉴于我省安管人员持证数量较多,为更高效回应咨询需求,鼓励安管人员优先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咨询问题,充分利用服务热线7×24小时服务优势。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已建立安管人员热点问题信息库并实现动态更新。若遇复杂、个性化问题,12328将转接至专属咨询通道,由专人跟进处理。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云南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各项考核相关工作,确保考核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安管人员的日常管理,督促安管人员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确保人员持证上岗、履职到位。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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