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意见箱
个人信息收集同意协议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6-04-10 16:00 【字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甲方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意见征集”工作,收集乙方个人信息事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信息收集范围与目的

收集范围:乙方自愿提供的个人信息为姓名、联系电话两项,甲方不擅自扩大收集范围,不收集与本次意见征集无关的信息。

收集目的:仅用于本次“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意见征集”的意见接收、反馈沟通、身份核实及后续工作跟进,不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二、信息存储与保管

存储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为实现本次意见征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工作结束后90日内完成处置。

保管措施:甲方采取加密存储、权限管控、定期备份等安全措施,建立信息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对存储设备进行物理隔离,仅授权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访问。

存储介质:电子信息存储于甲方内网专用服务器,纸质信息登记后统一归档、专柜上锁保管。

三、信息使用规则

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意见征集”工作内,包括意见汇总、反馈沟通、工作通知等,不得用于与该工作无关的商业、营销等活动。

禁止行为:甲方不得出售、出租、泄露乙方个人信息给第三方;不得超出约定目的、方式使用信息。

例外情形:因法律法规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调取,且甲方履行告知义务的除外。

四、信息共享规范

如需向本次学习教育相关合规单位共享信息,必须提前书面告知乙方共享目的、范围、接收方信息,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执行。

共享时要求接收方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不得超出共享目的使用信息。

五、授权撤销与权利行使

撤销方式:乙方可随时通过以下任一方式书面申请撤销授权,申请需包含本人签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及撤销理由:

现场提交:至甲方指定办公地点提交书面申请

邮寄提交:寄至甲方信息保护负责人指定地址

官方渠道:通过甲方指定邮箱、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需附签名扫描件)

撤销效力:乙方撤销授权后,甲方应立即停止收集、使用乙方个人信息,不影响撤销前基于同意已完成的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

乙方权利:乙方有权查询本人信息的存储、使用情况,要求更正错误信息、删除不必要信息,甲方应在法定期限内处理。

六、未成年人信息特别处理规则

适用范围:若乙方提供的信息涉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甲方必须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单独书面同意,方可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

收集限制:仅收集未成年人参与本次意见征集所必要的姓名、联系电话,不得过度收集,不得收集未成年人的生物识别、医疗健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

保管要求: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实施单独存储、严格加密,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明确专人负责,采取比普通个人信息更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

使用与共享:未成年人信息仅用于本次意见征集相关工作,未经监护人单独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共享。

撤销与删除:监护人可参照本协议第五条申请撤销授权,撤销后甲方应立即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不得留存。

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应指导未成年人行使信息查阅、更正、删除等权利,教育未成年人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七、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有权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收集、使用乙方个人信息,不得超范围、超用途处理。

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及时防范安全风险,定期开展信息安全自查。

及时处理乙方的信息查询、更正、删除及撤销授权申请,不得拒绝。

若违反本协议导致乙方信息权益受损,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有权知晓信息收集、使用、存储的目的、范围、方式及未成年人信息的特别规则。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若信息变更及时通知甲方,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可依法申请撤销授权、查询信息使用情况,配合甲方核实信息真实性。

若涉及未成年人信息,确保已取得监护人的合法同意,承担监护人授权的相关责任。

八、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网络中断、系统故障等)导致信息泄露、丢失、篡改,且甲方已履行合理安全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因乙方自身泄露信息、转借账户等行为导致的信息受损,甲方不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合法要求提供信息的,不承担责任。

九、协议生效与终止

乙方点击“同意”按钮,即视为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自愿同意本协议所有内容及甲方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等相关处理行为,协议生效。

乙方撤销授权或协议期限届满,甲方应停止使用信息并按约定处置,协议终止。

协议终止后,甲方仍需履行保密义务,直至信息被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十、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