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885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6-03-21 15:27 【字体:

省农业农村厅:

按照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建议办理要求,现就杨晓雪代表提出的《关于以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动高原湖泊三治一改善的建议》(第0885号)涉及省交通运输厅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厅分管负责同志组织相关处室研究建议内容,系统梳理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减免车辆通行费等方面的职能职责,要求认真抓好人大代表建议回复工作。根据职能职责,该建议由省交通运输厅规费办办理。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建议中涉及省交通运输厅的事项为“出台运输减负专项政策,降低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业运营成本。对参与九大高原湖泊流域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业相关企业的废弃物收运车辆,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由交通、环保、财政部门建立协同机制,明确减免范围、备案流程和监管措施,杜绝政策滥用。可先以大理州为试点,试点成熟后向全省推广,减轻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业相关企业运输压力,保障废弃物收运网络可持续运转”。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

目前出台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暂无国家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权是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也是属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决定”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法保护收费公路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稳定和债务正常偿还,按照国务院部署安排,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明确规定“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下步工作中,省交通运输厅将持续向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反映相关企业关于废弃物收运车辆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诉求。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3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规费办 潘怡  0871—6530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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