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10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10-23 11:00 【字体:

【标题】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对个旧市万保汽修厂存在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车身维修 擅自改装机动车 行政处罚

【要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个旧市万保汽修厂

事由:2025年7月14日16时05分,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与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到个旧市西口冲花卉公司北边围墙内个旧市万保汽修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个旧市万保汽修厂在对一辆无车牌红色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加装栏板改装作业,该车货箱上有明显的新焊接痕迹。经调查,无车牌红色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为云G76XXX,该车于2025年6月14日由陈某(个旧市万保汽修厂经营者)在建水县陈官村周边二手车市场购入。购入车辆后,陈某安排修理工在云G76XXX号车货箱上焊接了40厘米左右的加高栏板。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个旧市万保汽修厂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给予个旧市万保汽修厂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个旧市万保汽修厂经营者陈某,于2025年9月16日到红河州交通运输局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是交通运输安全领域执法工作中针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常见违章事项的处罚案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本案中个旧市万保汽修厂的《云南省机动车维修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上经营类型/类别为三类汽车维修,经营项目为车身维修。个旧市万保汽修厂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联系人】

姓名:张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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