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9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10-23 10:59 【字体:

【标题】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对广西钦州市桂钦物资储运有限公司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货物运输 罐式车辆罐体 适装介质 行政处罚

【要旨】

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广西钦州市桂钦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事由:2025年 06月25日10时24分,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开远市三台寺路段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钦州市桂钦物资储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某等两人分别驾驶桂N92XXX、桂NG9XXX挂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开远解化厂载33.100吨精甲醇,现场不能出示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列表内明确的适装介质范围。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广西钦州市桂钦物资储运有限公司桂NG9XXX挂车辆罐体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适装介质列表内容为:汽油、柴油、煤油、乙醇。此次装载货物(精甲醇)并不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内,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危险货物运输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规定;给予广西钦州市桂钦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广西钦州市桂钦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委托李某办理,于2025年6月25日到红河州交通运输局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本案中该公司车辆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违章事项的处罚案例。该公司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联系人】

姓名: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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