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0年版)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11-04 17:29 【字体:
云南省交通运输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0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1 出租汽车类经营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州、县 省交通运输厅
2 出租汽车类经营许可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第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州、县 省交通运输厅
3 出租汽车类经营许可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州、县 省交通运输厅
4 船舶检验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  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技术监督服务活动。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包括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维修中使用的与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船检机构执业道德准则〉等四个规定的更正通知》(海便函〔2006〕236号)附件3《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的主管机关。各船舶检验机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图纸的审查和船舶检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附件第12项  船用产品检验下放州(市),第25项  将子项“船舶检验证书核发”与主项“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合并实施,不再单列子项,同时将原主项“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的名称变更为“船舶检验证书核发”。
省、州、县 省交通运输厅
5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附件第27项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下放至州、市海事管理机构实施。
省交通运输厅
6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第3项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城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州、县 省交通运输厅
7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 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交通运输厅
8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使用总质量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省交通运输厅
9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交通运输厅
10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修正)第十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交通运输厅
11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网络货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第六条  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省交通运输厅
12 国际道路运输许可(普通货物除外)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第15项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省交通运输厅
13 国际道路运输许可(普通货物除外) 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第15项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省交通运输厅
14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
15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
16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修正)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省交通运输厅
17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修正)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18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修正)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19 公路、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288号)一、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一)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家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普通国省干线以下的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二)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州、市作为业主实施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普通国省干线以下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跨州、市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州市作为业主实施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时确定的分界范围,由属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19〕6号)印发的《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或按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执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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