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04-09 13:29 【字体: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精神,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引导公众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绿色出行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和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城市政府应制定完善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对城市慢行交通网络、非机动车道建设、停放点及停放设施设置等提出相应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对具备条件但尚未建设自行车专用道的路段,可按实际情况规划建设自行车专用道、设置隔离设施,为公众提供安全、便利的绿色出行环境。

(二)保障自行车基本路权。城市道路建设应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出行。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加强管理尽量减少占用非机动车道,保障良好的通行条件。

(三)优化停放点位设置。城市政府应制定适合当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放点位设置,强化停放秩序管理。充分利用公共空间,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放点位;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充足的自行车停放点位。

(四)加强动态监测和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运营应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同时,加强动态监测和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车辆投放前,应当将运营方案、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至当地城市政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并实现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城市政府应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工作机制,并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放点容量与出行需求特征等,加强对车辆投放规模的动态监测、引导和调控。

(五)引导用户文明用车。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明出行,使用后应将其停放到已规划好的停放点;不得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由无骑行能力的人使用,不得擅自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改装;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得租赁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六)维护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蓄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保障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运营企业行为

(一)明确运营企业的经营条件。在省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企业注册地未在云南的,应当在云南设立分(子)公司,及时向车辆投放城市政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配备投诉处理、运营维护等工作人员。

(二)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一是建立投诉处理制度。运营企业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二是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和日常维护。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和维管人员,充分运用车辆实时定位信息,并根据停放点位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三是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益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四是运营企业要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实现明码标价,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五是创新保险机制,鼓励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伤害事故理赔机制。

(三)强化标准建设。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制定团体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支持城市政府结合发展规模、城市管理、地形条件、用户骑行习惯等差异化需求,制定运营、维护、车辆淘汰等地方标准;鼓励运营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企业标准,探索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四)强化信用管理约束。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信用管理制度,有效引导用户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等要求;鼓励运营企业之间加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规违约的用户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强对用户失信行为的约束。对运营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及信息安全。一是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企业须在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接受交通运输、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实施专款专用;企业要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及时限,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涉及支付结算服务的,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主动接受金融管理机构监管和公众监督。二是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城市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主体,负责当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体管理工作。城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建立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联合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省级交通运输、宣传、网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金融、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提出的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监督与指导。政府、运营企业、社会及用户形成合力,确保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城市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质量信誉监督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有关问题,并限制其投放。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发布公约等自律性准则,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三)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微信等平台倡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中共云南省委网信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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