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云南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04-08 11:30 【字体:

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交通运输局:

近期,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推进长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结合交通运输部工作方案精神及我省航运发展实际情况,就做好我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通知如下,请你单位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切实取得成效。

一、贯彻落实我省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一)关于船舶污染排放问题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推进长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精神,组织辖区海事机构开展船舶污染物处置情况大排查,2019年6月底前完成;开展我省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物未达标排放和偷排漏排专项治理,8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落实为期8个月的防治船舶污染专项整治活动。

(二)关于港口作业污染问题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推进长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精神组织辖区航务管理机构督促港口经营人开展港口码头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全面自查自纠,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港口经营人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台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形成闭环管理。2019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建立整改工作台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三)关于非法占用港口岸线问题

今年6月,交通运输部将对云南水运建设市场开展督查,其中未批先建整改情况就是其中的重点,请各州市加强整改,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工作台账。

二、持续推进长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一)加强我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监管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推进长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精神组织辖区海事机构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执法监管。7月1日起,依法依规禁止未配备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污染物处理装置、不满足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船上存储交岸处置要求的船舶通过向家坝升船机;9月1日起,依法依规禁止未配备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污染物处理装置、不满足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船上存储交岸处置要求的船舶在我省水富港—溪洛渡坝下航行。

(二)加强港口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推进长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精神组织辖区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加强辖区内港口装卸、储存作业现场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及船舶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2019年完成船舶港口污染接收、运转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内容的75%以上,2020年全部完成。

(三)加强港口岸线资源的保护

按要求配合做好我省长江主要支流非法码头整治工作,严格港口岸线审批,组织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巡查,保护港口岸线资源。

三、工作要求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督办落实,组织好梳理突出问题,按照分类施策、对症下药积极开展工作。并按季度简要总结辖区内各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实际填写《交通运输部推进长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附表,分别于6月23日、9月23日、12月25日前报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及电话:戴跃武0871-65128778

电子邮箱:728683324@qq.com

附件:交通运输部推进长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推进长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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