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推行公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04-02 16:12 【字体: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关于加强公共交通安保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1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82号)(以下简称《客站规》)等有关精神,进一步夯实道路客运安全基础,有效提高我省公路客运行业安全防范和反恐防暴能力,不断推进“平安车站”建设,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推行我省公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路客运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推行公路客运实名制是深入贯彻落实《反恐法》和新《客站规》的具体实践。《反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新《客站规》第三十七条规定:“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通过实行公路客运实名制管理,能够有效遏制违法犯罪分子及危险物品通过道路客运渠道跨区域流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推行公路客运实名制是进一步夯实道路客运安全基础的重要举措。通过公路客运实名制管理能够进一步落实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源头安全管理和治安防控,提升道路客运安全管理能力,同时又能有效遏制站外组客、倒卖客票等违法违规行为,拓宽旅客举报投诉、服务监督渠道,对保障广大旅客合法权益、提升道路客运行业监管水平和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均发挥重要作用。

(三)推行公路客运实名制是积极促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有利契机。在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的基础上,推进公路客运实名制管理,能够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信息服务水平,为加快我省“智慧交通”建设和“互联网+交通运输”深度融合提供有力助手。通过统筹分析实名制大数据,能够进一步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充分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和市场化作用,对改进提升道路客运服务水平、推动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深远意义。

二、推行公路客运实名制管理的主要任务

2017年3月1日起,在全省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部分重点地区一、二、三级已实行计算机联网售票的汽车客运站实施售票实名制管理;2017年9月1日起,经过进一步准备和完善,在全省已实施售票实名制管理的汽车客运站实现检票实名制管理。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2月1日—2月28日)。按照省级统筹与地方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发布通告;省公安厅确认实名制有效证件范围,提出售票、验票等信息数据采集标准及传输原则,统筹驻站警务室建设, 妥善安排解决数据传输应用通道,搭建相关信息平台开展深度应用,并与公安机关资源服务平台、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等平台系统对接应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的需求做好实名制管理的硬、软件技术支持,并完善网上购票、手机购票、自助购票、代售点等实名制售票的服务功能;各地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完成数据对接、驻站警务室筹建等工作。

(二)实名售票阶段 (2017年3月1日起)。2017年3月1日起实行,全省符合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站正式启动实名制售票工作,乘车人在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站购买车票时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话、代售点等渠道购票的,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车人身份证信息,取票时应提供乘车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实行一人一证一票实名购票。

(三)实施实名制检票阶段 (2017年9月1日起)。2017年9月1日起,乘车人进站乘车时应当出示车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客运站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进站乘车。

三、狠抓公路客运实名制管理的责任落实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是落实客运实名制管理责任主体,要按照工作要求,全力推进实名制管理工作。一是提前安排部署。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加大相关设施设备、人员投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教育。二是规范管理。汽车客运站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行业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道路客运行业相关规定,规范守法运营,并积极主动配合客运站开通网上售票功能,确保实名售票工作顺利推进。三是密切工作配合。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进行旅客身份信息核实并实时传送实名售票信息,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坚决不予出售客票和提供运输服务。

(二)强化应急防范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反恐防暴等有关工作要求,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公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一是加大对相关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监督指导力度,增派驻客运站值守力量,为旅客购票提供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等必要的便民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对不配合或逃避实名购票的旅客,应主动进行劝阻告诫,必要时应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建立完善预警信息落地查处工作机制,强化汽车客运站内及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综合治理,保持反恐防暴高压态势,有效通过划定重点区域、视频监控等手段,杜绝客运站及周边违法现象的发生,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切实维护站内外良好秩序。三是积极与交通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增配软硬件设备,完成公安信息系统与客运站实名制售票、检票信息系统的联通和数据交换,及时核查旅客身份。四是抓好驻站警务室建设,检查督促客运站做好旅客实名乘车查验工作,确保旅客“人、证、票”合一乘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强化运输行业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加强行业监督指导,督促辖区内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制定、完善全省公路客运系统售票、乘车实名制政策措施及相应规范标准,组织客运站做好售票系统硬件、软件升级改造,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全力推进联网售票工作,积极推广电子客票应用,完成旅客身份信息的采集、汇总,实现与公安部门身份核查系统对接,为公路客运实名购票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和技术保障。三是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汽车客运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严禁向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出售车票。四是认真开展汽车客运站及周边道路客运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道路客运市场和谐稳定。

四、严格落实公路客运实名制的各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组织协调,搭建工作班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各自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将责任层层压实到单位、到岗、到人,确保目标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客运站和相关部门要发挥主体职能作用,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合力推进全省公路客运实名制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实现各项工作无缝衔接。汽车客运站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实践经验和突出问题向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汇报。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做好公路客运实名制所需的各项经费预算,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统筹,科学安排,保障实名制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将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进行通报,对因推进工作不力或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客运站及周边地区、客运交通工具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客运站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对公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拓宽宣传渠道,积极利用当地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介,充分调用一切行业宣传资源,让社会各界广泛知情、理解认可此项工作。汽车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要向旅客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旅客主动配合、自觉遵守实名购票相关要求,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公安厅

2017年2月9日

 

抄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运管局,各州、市运管局(处)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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