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03-18 10:19 【字体: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 2018 〕 181 号)要求,为建立云南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推动 交通运输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健全以信用为 基础 的新型监管机制,现将交通运输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异议处理

(一)在红黑名单公示期内或告知程序中对拟公布的名单信息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由认定部门(单位)核查处理。

(二) 有关单位(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1. 向认定部门(单位)直接提出 。

2. 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提出,并由网站转交认定部门(单位)办理。

(三) 认 定部门(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认定的决定,并以电话、短信、邮件及函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 信用修复

(一) 黑名单主体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通过信用承诺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 州 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 2 ) 当事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 1 )和《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 2 )或《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 3 )。

2. 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 核查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4. 修复认定。认定部门(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 4 ),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同时报 云南 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抄送云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

5. 修复处理。云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应根据《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在 5 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交通·云南”和“信用云南”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信用交通·云南”网站进行公示。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抄送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与原认定公布的黑名单期限一致。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1. 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 1 年的;

2.3 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 2 次的;

3. 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4. 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三、名单移除

(一) 黑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除出黑名单:

1. 黑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2. 已开展信用修复并经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的;

3. 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通过前 2 条途径移除的黑名单主体,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如在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出现同类失信行为,应直接纳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由相应领域的红黑名单制度确定。

(二)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除:

1. 红名单有效期届满的;

2. 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

3. 有效期内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四、信用信息保护和管理

(一) 各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在开展红黑名单的认定、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 各 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应当加强红黑名单信息档案管理,对信息录入、删除、更改,以及进行异议、修复和移除处理,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日期、原因、内容和结果等日志信息。

(三)认定部门(单位)在办理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材料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记入失信记录,归集到云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在“信用交通·云南”网站、“信用云南”网站上进行公示。

附件: 1.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2. 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

3. 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4.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 年 9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1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认定部门

 

违法失信情况

 

    日因          行为被 列入        

整改情况

 

(可另附页)

补充材料目录

 

真实性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失信责任,并在全国、云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入信用记录。

     签字

       (盖章)

备注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个人)、认定部门(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填报说明

一、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1. 除另有说明外,申请表中栏目不得空缺。

2. 在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地方,自然人请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二、整改情况

1. 被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完成整改情况;

2. 本单位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情况;

3. 参加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组织的信用培训 情况(具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财金〔 2017 1850 号文、发改办财金〔 2018 893 号文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

4. 其他信用修复情况(按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件要求开展信用修复情况、参加文明交通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服务)。

三、需提供的材料

1. 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 本单位健全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3. 参加政府信用培训的相关材料;

4. 其他相关材料(如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件等)。

附件 2

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

        日,我单位(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反了                         被列入

           黑名单,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再创诚信守信的良好形象,我单位已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并公开向行业及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一、原失信问题于今年         日已完成整改,并且未发生新的交通运输领域其他失信行为。申请对本单位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进行修复。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行业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积极配合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 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 加强单位内部信用管理,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弘扬单位诚信文化,将信用责任、诚信文化落实融入每位员工工作中。

五、单位负责人带头遵守国家和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信用责任,树立诚信意识。

六、 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七、我单位承诺提交材料真实,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附件 3

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日, 本人       (身份证号:               违反了         被列入             黑名单,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我已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现向行业和社会郑重承诺:

一、原失信问题于今年         日已完成整改,并且未发生新的交通运输领域其他失信行为。申请对本人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进行修复。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 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树立诚信意识。

五、 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我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附件 4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 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日期

 

认定部门(单位)修复决定

修复认定情况

填写说明(供参考):

基本情况:

        ( 单位 / 个人)于         日,违反了              被列入          黑名单。

 

修复情况: 经核查,       ( 单位 / 个人)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进行了以下信用修复措施:

1.

2.

3.

修复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                 。(认定部门(单位)依据各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填写决定。)

□不同意信用修复。              

 

日期 :          单位盖章 :

备注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个人)、认定部门(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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