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交通发展中心,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交发公司、省普通国道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按照省综合交通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要求和安排,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等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及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本省从事公路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总工和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巡视巡察、省级相关单位对公路建设领域开展的飞行检查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按照动态评价+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警+整改反馈的动态管理方式。
(一)“动态评价”是指评价单位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对从业单位在评价周期内随机开展的信用评价监管行为,以及对从业单位发生应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适时进行信用评价的动态监管。
(二)“定期评价”是指评价单位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对从事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开展季度评价、年终汇总的信用评价监管行为,以及对从事二级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开展年度评价的信用评价监管行为。
(三)“预警”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存在信用评价季度基本得分低于85分,或存在满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通知》(云交基建〔2017〕85号)中重要信息告知事项情形的,通过现场提醒、函告、约谈等方式进行警示的监管行为。
(四)“整改反馈”是指按照“谁检查、谁督促整改及反馈、谁闭环”的管理方式对公路建设信用评价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监管行为。
第五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完善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三)落实省委、省政府、省级相关单位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工作要求;
(四)组织完成本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五)负责省级组织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业绩的动态审核;
(六)对于在建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按照每季度抽检、年度全覆盖的检查频次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技术复杂桥梁、复杂地质隧道等施工质量安全风险高、安全隐患大的重要工程的质量安全信用行为;检查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信用管理的履职情况。
(七)发布以下信息:
1.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和外省从业单位已在其注册地省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系统录入的除外);
2.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本省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八)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云南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部门报送在云南省内从事公路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有关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九)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各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已交工和在建公路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业绩的动态审核;负责所属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负责所属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省级信用初步评价(评分)。
(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对所属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收集、审核和汇总;对所属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初步评价(评分)。
(三)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对于所属在建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按照每个季度全覆盖的频次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重点检查项目质量安全信用行为;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管理的履职情况。
(四)负责所属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所属建设单位信用信息的收集、审核,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省交通执法局)主要职责是:
负责所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奖惩记录收集及审核,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
第十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负责所辖建设项目信息、奖惩记录填报;结合日常项目管理负责从业单位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每季度开展评价,二级以下公路项目每年度开展评价,并将信用评价信息报送上一级评价审核单位。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开工时间、竣(交)工时间,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合同段工程详细信息(施工单位名称、合同段桩号、里程、主要工程内容、合同额、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合同段交工时间等)。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社会信用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项目情况等。
第十四条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省级相关单位、州(市)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其他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交通运输部评定为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的记录。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省级相关单位在公路建设领域飞行检查中对相关从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约谈信息,县(市、区)、州(市)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其他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信息是指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为: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八条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录入: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建设单位、从业单位自主提供并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
(四)不良行为信息由县(市、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执法局、其他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提供;
(五)信用评价信息由建设单位按项目管辖关系报有关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或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进行汇总、审核,完成初步评分后按规定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相关单位在飞行检查过程中产生的信用评价信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评价规则行为代码扣分后报省级相关单位审核。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并公布。
(六)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等信息,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项目从业单位其他基本信息(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以及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由从业单位在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自行填报变更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到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交通执法局、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实施单位、省普通国道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认真负责、业务过硬、具有相应管理经验的人员专职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相关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用信息通过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按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账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使用,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时止,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三)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四)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信息虚假的,均可向负责公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评价规则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后予以更新。
第二十八条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其进入云南省内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从业单位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须查阅相关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本省公路建设招标中,将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奖励诚信的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标段数量、资格审查、投标保证金等方面给予奖励和优惠,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作出限制条件。
第三十条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一)信用等级AA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阶段,满足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可优先通过;在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满分;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二个及以上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且允许同时中二个及以上标段;对投标保证金给予免除。
(二)信用等级A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值的80%,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二个及以下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且允许同时中二个及以下标段;对投标保证金给予90%优惠。
(三)信用等级B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值的60%,只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四)信用等级C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0分,只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五)信用等级D级的从业单位: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禁止参与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活动(若受到行政处罚的,禁止参与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D级期满后,由从业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评价:在D级期间,从业单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项目中未新出现被直接定为D级的,D级期满后1年内信用评价等级定为C级;从业单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项目中未新出现被直接定为D级,但1年内发生了2起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D级期满后的2年内信用评价等级定为D级;从业单位在云南省公路在建项目中有新出现被直接定为D级的,D级期满后的3年内信用评价等级定为D级。C级1年期满或D级2年、3年期满以后,按交通运输部当年度最新发布的评价等级确定;若当年度无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评价等级,则定为B级。
第三十一条信用评价采用季度评价得分公示公告、年度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公示公告相关信息在“信用交通·云南”网站公布,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从业单位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公示期结束后无正当理由将不再受理相关申诉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公路建设市场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人(项目业主)应严格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人招选工作,在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明确对投资人履约行为考核要求,并在项目绩效评价中将项目业主对投资人的履约监管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人(项目业主)招选投资人,未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正确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管理单位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交基建〔2012〕515号),以及《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交基建〔2014〕9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交规〔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公路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2.云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3.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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