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交规〔2022〕2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公路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经厅2022年第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市场,进一步提升公路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形成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推动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云南省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和管理,以及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和审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事项,颁发资质证书;组织开展全省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审核和发布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协助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审核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

第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评定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方面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含日常养护、应急养护,以下同)时,应选择具备相应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六条 根据《办法》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四个序列七个等级,分别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其中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各序列、等级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开展养护作业,只能从事本序列、等级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乙级养护资质不得超越等级开展甲级养护资质范围的公路养护作业活动,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同上,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甲级养护资质涵盖乙级养护资质范围,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同上。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发证时分序列、等级核发相应证书;申请多项资质的,申请企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净资产、工程业绩等可以共用,但应分别达到相应序列、等级资质所要求的条件。

首次申请的企业,可根据其具备的相应条件直接申请任意序列和等级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七条 申请企业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附件1)或《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更换申请审核表》(附件2)及附件材料。每涉及一个序列,须另增加《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一份及相应附件材料。

第八条 对企业申请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 企业人员资料中,申请企业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均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申请企业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缴纳一年以上,为技术工人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社保关系的真实性以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注册单位应与申报企业一致且处于有效注册期内;企业技术负责人与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兼任,专业技术人员与技术工人不得兼任。

第十条 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包括对公路构造物(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系统、安全防护设施,以及相关管理服务设施)等新建或养护所涉及的勘察、检查、设计、施工、质量控制、技术咨询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等相关专业的职称。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及以上组织人事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包括公路养护工、桥隧工、筑路工、施工员、质量员及相关机械操作手等技术操作人员,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关等级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负责人另需提供任职本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文件资料、工作经历履历表并本人签字承诺属实;提供符合相应等级要求的项目中标(发包)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鉴定书、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意见)等材料。

合法分包的业绩上传分包合同协议书、总包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业主出具的体现完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业绩证明。

第十四条 企业业绩资料应包含资质标准要求的作业内容。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以及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所提供业绩需为企业近5年的养护工程项目;提供相应等级要求的项目中标(发包)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鉴定书、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意见)等,合法分包的业绩上传分包合同协议书、总包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业主出具的体现完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业绩证明。

第十五条 使用外埠完成工程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须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并经企业所属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省级运输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六条 专业分包业绩应提供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业绩可由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合同的主合同在全国公路建设信用系统查询系统可查询,并注明有无分包人及分包详情。

第十七条 设立子公司的,子母公司业绩不能互用。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资料中,需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等。

第十九条 财务主要指标主要核查企业负债水平和经营能力。企业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主要指企业近3年企业流动比率不小于1,近3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企业首次申请乙级资质且企业运营时间不足三年的,提供其运营期间的财务报表即可。

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认定。

企业首次申请乙级资质且企业营运时间不足三年的,其净资产可以《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认定。

第二十条 企业技术设备包括企业购买、租赁方式取得的技术设备,具体要求附后《云南省养护作业单位技术设备配置表》。需提供设备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协议(含设备清单、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近5年、近10年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以此类推。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云南省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具备本细则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建立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实现可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并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行线上、线下申报的方式,新申请资质、申请延续、变更资质的企业可登陆云南省政务服务网按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要求填报资质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提出资质申请。准予许可的,资质有效期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一)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已取得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业资质,资质有效期满或资质证书需要变更、补办的;

(三)已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但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被依法注销的;

(四)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要承继原单位资质的;

(五)已具有公路养护资质的企业,申请同序列高一等级资质的。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

(二)在未取得最终许可决定前对同一序列、等级资质多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质延续或资质证书变更、补办申请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资质申请:

(一)不符合资质申请条件的;

(二)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请企业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评定主要是依据申请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根据能力、业绩等确定其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分为受理、审批、决定三个阶段,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60日,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三十条 注册地在云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时可选择是否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具体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在官网及时公开许可决定,以便公众查询。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三十三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交通运输厅将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推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电子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其电子件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云南省取得的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可登陆云南省政务服务网按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材料。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延续、变更、补证事项可登陆云南省政务服务网按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填报《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更换申请审核表》(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接到延续申请后,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可登陆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重组、合并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程序,以变更后的企业重新申请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需要更换、补办在云南省取得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省交通运输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九条 在云南省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或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四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规定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自原有效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有效期不变:

(一)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二)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手续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以及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从业情况、信用情况等,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重点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下列情形进行监管:

(一)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后是否保持技术人员、设备、资产等方面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限于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

(二)是否按规定报送年度从业情况报告,年度从业情况报告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是否存在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办理及年度从业情况报告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信息公开、共享、查询等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公示信息虚假的,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并说明具体举报事项、理由、依据,附有关证明材料。省交通运输厅或受其委托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一)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后单位技术人员、设备、资产等方面不再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从业情况报告,或年度从业情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由负责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处以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单位注册地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第四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奖惩机制和差别监管措施。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高的养护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工程预付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评价结果等级低的养护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重点监管,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有关限制、惩戒措施。

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未实施前,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参考建设工程进行。

第五十条 已取得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严禁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严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如存在以上行为,将按信用管理规定进行失信惩戒。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省交通运输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五十二条 已取得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保持资产、从业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注销其从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五十四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以及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至2月间通过省级养护管理平台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的从业情况报告。当年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从业情况报告。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年度从业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技术人员、设备、资产等满足资质条件的情况;

(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技术人员培训情况;

(三)承担的公路养护作业开展情况;

(四)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况;

(五)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六)受到行政奖励或公路养护项目管理单位表彰情况。

第五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养护市场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公路养护市场管理、信用评价等相关配套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维护公路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11日起施行。《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云交基建〔2005〕3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更换申请审核表

   3.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技术设备配置表

相关文档:《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