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01-05 17:22 【字体: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以下简称GB38900标准),深入推动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持续推进改革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物流降本增效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负担、优化道路运输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三检合一”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平稳过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道路运输行业内加强“三检合一”相关政策的宣传,做好贯彻实施GB38900标准和优化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政策解释,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平稳过渡。要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委托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各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公布辖区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与交通运输部门实现联网的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名单,供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选择、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调整车辆技术管理相关制度,按照要求督促所属车辆按时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指导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取得资质认定后,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实现信息联网并上传。

三、做好车辆技术管理相关业务调整工作

2021年1月1日起,GB38900标准正式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同时废止,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按以下要求进行调整:

(一)交通运输部门统一采信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GB38900标准规定和《通知》要求,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GB38900标准附录G式样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在报告“备注”栏签注车辆技术等级。

(二)车辆技术等级的确定:车辆通过检验检测,结果符合GB38900标准的,车辆技术等级定为二级;结果符合GB38900标准,且符合《通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一级)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定为一级。

(三)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备注栏内签注车辆技术等级,统一加盖车辆技术等级签注章。车辆技术等级签注章全省统一式样(见附件2)、统一编号。签注章编号与道路运输证等级评定电子签章编号一致,由省运管局按规则编号、备案。检验检测机构按签注章式样和分配的编号自行制作印章,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签注有车辆技术等级的检验报告作为检验检测档案妥善保管,以备事中事后抽查。

(四)按照《通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保持一致”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新老制度的平稳衔接,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周期调整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从2021年1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以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为准,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同步开展技术等级评定;签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有效期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一致。

按照交通运输部令《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第19号)规定:“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和《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营运线路里程在200千米以上的班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进行2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以及每年进行2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均要按照原法规规章规定的周期开展检测和评定;其中一次按照《通知》要求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周期统一调整至与其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另一次按照原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2021年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周期调整期内,要做好调整工作的宣传和指导,不得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超期进行处罚。

四、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网要求

2021年1月1日起,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可向当地州、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联网。除通讯费由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以前未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规定要求的,均可向当地州、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联网。申请联网时附送以下材料:

1.联网书面申请;

2.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管理人员(经理、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以上证件原件审核后返还,复印件由管理部门留存建档。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同意联网,申请人与联网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自行对接联网事宜。在2021年4月1日前,因要按照交通运输部修订的《联网技术要求》进行系统升级,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联网损失,可暂停受理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网申请。

受理申请并同意联网的,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将申请联网的检验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录入云南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运管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

(二)已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与综检联网系统实现联网的检验检测机构,暂按过渡期联网要求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在交通运输部《联网技术要求》修订后应及时进行系统调整升级,按照新要求上传相关信息。

(三)在省级联网系统与部级联网系统未完成升级前,全省暂停外省籍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做好解释工作,以免给外省籍车辆返回车籍地办理业务带来不便。待部、省联网系统改造、升级完成后,及时恢复外省籍车辆的服务。

(四)实现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机构名称、地址、法人、经营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以及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属地州、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更改相关联网档案,避免造成检验检测结果无法上传。

五、明确主体责任,加强动态管理

(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出报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GB38900标准开展营运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对未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应暂停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断开其检验检测数据上传的网络连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抄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各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违规情形,要求其进行30日至90日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采信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对于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可无期限暂停采信直至达到要求。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进一步优化检测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示相关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额外收费项目。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规定安排所属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纳入车辆技术管理档案。鼓励车辆技术档案电子化管理。

(三)在2021年4月1日前,目前已联网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按照交通运输部修订后的《联网技术要求》加快自身系统的调整升级,确保上传数据的规范。省运管局要督促联网技术支持单位要做好省级系统的改造升级,确保系统达到交通运输部相关联网技术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联网工作的政策咨询和指导,稳步推进全省联网工作。在新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要将签注有车辆技术等级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一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的等级评定签章按原要求和程序进行。

六、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一)各州、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各地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领导小组,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共同解决实施GB38900标准和推进“三检合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到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要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畅通群众投诉渠道,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改革政策落地见效。

(二)根据《通知》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的前提下,各地有序恢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年审工作。

省运管局要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等相关工作,确保改革相关工作顺利推进。(联系人及电话:刘峰 0871—65305769,魏国平 0871—6530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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