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雪污染公路行政处罚案
来源: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2020-08-03 13:00 【字体:

案例介绍

2019年10月9日,保山公路路政管理支队下属的隆阳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路政巡查时发现,国道G320线老北段K15+400米处公路沥青路面被泥土污染,经现场勘验检查,污染路面的泥土长15米,宽4米,污染面积共计60平方米。经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张晓雪在G320线老北段K15+400米处负责修建进村道路,因施工车辆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在进出公路时将大量泥土带入公路路面。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公路路路政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害、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隆阳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对张晓雪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晓雪进行了现场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对污染路段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勘验笔录》一份,同时拍摄了现场勘验照片,并制作了《现场勘验图》。执法人员在对张晓雪的违法事实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和对现场进行勘验后,制作了《立案登记表》,报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又制作了《案件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书)》。为确保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执法程序规范、处罚决定适当,经大队法制监督员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大队负责人组织进行了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同意,决定对作出张晓雪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过立案和调查取证,隆阳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于2019年10月17日,向其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云南省公路路路政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拟对张晓雪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张晓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放弃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并向隆阳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出具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声明书》。2019年10月23日,隆阳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对张晓雪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启示

公路运输是我省目前最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对拉动地方经济建设、促进民族文化交流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车辆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经过被砂石、泥土或油污等污染的路面时极易发生失控、打滑、侧翻等危险事故,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损坏,导致公路阻断,降低公路通行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本案中,行政相对人赵晓雪未对施工车辆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了污染公路路面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条文应用准确,处罚决定适当。

(案例材料来自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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