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荣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诉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强制及赔偿案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24 17:18 【字体:

案情摘要

凤庆县荣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租用杨红明的场地及钢架房作为经营场所。2017年8月25日,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凤庆综执局)作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杨红明建盖钢架房违法,要求杨红明于2017年9月2日17时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整改将实施处罚,并于当日向荣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兵送达该通知书,后王红兵将该通知书转交杨红明。2017年9月2日,凤庆综执局、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钢架房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时荣达公司尚有部分汽车修理设备及其他物品未被清理出钢架房。荣达公司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仅发送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此后并未作出处罚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且于期限届满前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对违法建筑承租人的设备和物品依法妥善处置,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该强制拆除行为导致荣达公司对损害结果无法举证证明,应由行政机关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客观上行政机关亦无法举证证明,应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赔偿金额,遂判决确认凤庆综执局强制拆除时未依法妥善处置荣达公司的物品违法,赔偿荣达公司100,000元。荣达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包括:对相关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在限期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应当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进行公告。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对建筑物内的物品应当采用公证机构公证或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拆除并造成合法财物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案对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房屋强制拆除具有指导意义。

(资料来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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