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毅玲、柳自金诉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24 17:15 【字体:

案情摘要

易门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2015年12月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城山片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泉街道办),金毅玲、柳自金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6年11月8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编号为PHQ101159F002号《评估结果通知书》。2016年11月14日,金毅玲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申请复议书》,申请重新按市场价进行评估。2016年11月22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再次向金毅玲、柳自金送达落款日期为“2016年11月8日”,编号为PHQ101159F002号《评估结果通知书》。同日,金毅玲与龙泉街道办签订补偿协议。金毅玲、柳自金后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协议。一审法院认为,补偿协议合法有效,金毅玲、柳自金要求撤销该补偿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撤销合同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被诉补偿协议存在签订时未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分户评估报告、未对复核申请进行复核评估等情形,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予撤销。同时,金毅玲、柳自金作为被征收人,其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未能依法得到保障,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未依法确认,故应认定补偿协议在订立时显失公平,参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亦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补偿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协议案件。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基于行政协议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属性,对行政协议的审查应当包含合法性与合约性两个方面。未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程序,既可能导致行政协议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被撤销,也可能造成行政协议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而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被撤销。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订立行政协议具有指导意义。

(资料来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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