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03-30 11:06 【字体: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

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省船舶和港口。重点整治“两江九湖五港两类船”,“两江”即金沙江、澜沧江;“九湖”即我省九大高原湖泊;“五港”即水富港、景洪港、思茅港、大理港、昆明港;“两类船”即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设卫生间的船舶。

(二)整治目标

到2020年10月底,全省船舶和内河港口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两江九湖五港两类船”达到“一零三全”,即污染物零排放至水体;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三类污染物全部收集、处置。

全面完成全省139艘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479艘设卫生间的船舶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并正常运行,推进1169艘400总吨以下船舶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5个重点港口接收设施全面建成并与后方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小码头因地制宜完善接收处置设施,推进金沙江8座手续不齐全码头的手续完善,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按照国家要求,用10个月的时间,重点解决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和不正常运行、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入江、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和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不畅、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不完善、岸电利用率不高等突出问题。

1.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2—3月)

各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动员部署。港航企业或管理单位对照法规标准和整治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逐船、逐码头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当地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2.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8月)

各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形成闭环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指导和督查检查,对突出问题,挂牌督办。

3.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8—11月)

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推动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各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时总结和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等情况,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归纳整理后于2020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人民政府。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属地政府责任

1.严格落实港口属地责任。港口属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落实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责任,加强设施建设运行资金支持,对辖区内各港口建设方案总体把关;对污染防治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并按月调度、按季报告。(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2.全面推进属地抓落实。各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全面评估,经评估后原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不适应新要求的,于2020年3月底前修订发布。并按要求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交通运输(港口、海事)、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环卫和城镇排水、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推进设施建设,强化联合监管。(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落实水路运输经营者责任。水路运输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污染防治第一责任,新建船舶严格执行水污染物、船舶发动机大气排放控制要求,按规定为船舶配置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装置,对处理装置不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设置卫生间的船舶,及时整改;与船长等主要船员签订责任状,督促落实船舶防污染和事故泄漏报告责任,确保垃圾实行分类收集、船舶环保设施设备有效运行;建立健全企业、船舶内部考核机制,加强船员环保意识和法规的教育培训,对违法违规问题船舶追究相关船员责任,将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到每艘船舶、每名船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4.落实港口企业责任。港口企业或码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配置船舶垃圾接收设施,采取固定或移动接收设施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与长江航运对接的港口码头主要采取固定设施接收生活污水,水富港、景洪港、思茅港、大理港、昆明港等5个重点港口加快推动“船上储存、岸上处置”的零排放模式,强化运营管理。鼓励采取联盟方式建设和运营接收设施、环境应急设施。利用移动设施接收的,应与接收单位签订协议。港口企业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

5.完善码头自身环保设施。新建码头严格依照规范要求配置环保设施。以雨污水、生产废水等为重点全面排查现有码头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对未按规定进行环保验收、未落实环保验收整改意见的限时整改。规范装卸、储存作业操作规程,加强一线人员培训,防止作业过程产生污染。(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指导)

6.落实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主体责任。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的衔接和协作。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传递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按职责确保全过程不发生二次污染。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并纳入当地生活垃圾处置系统;船舶和港口生活污水纳入市政管网的,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按照城市生活污水实施管理。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应按规定分类处理,鼓励预处理后转运处置。含油污水在预处理前不得跨设区的市转移上岸。加强企业间衔接和协同,接收单位负责联系转运单位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转运至处置单位处置。建立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业可暂停装卸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港口企业拒不接收靠港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能力不足的,船方可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

(三)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7.强化源头管理。船检机构依法开展船舶检验,发现不符合检验法规要求的船舶,依法收回船检证书,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加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防污染设施设备未配备或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船舶,通报发证船检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罚;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督促港航企业加快设施建设改造,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或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营运证书或通过年度审核。生态环境部门对未按规定履行环保验收的码头,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环卫、城镇排水等部门按照交办海〔2019〕15号文件要求,根据职责对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转移处置实施分类管理,推动提升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8.强化监管执法。海事管理机构要以船舶污染物偷排超排、垃圾随意丢弃、船舶非法洗舱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管,提升现场监管频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船舶依法采取限航、禁航措施,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每月对社会公布违法排污行为查处情况。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发现港口企业拒不履行接收船舶污染物责任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等部门根据职责对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9.强化联合监管和信息联通。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开展联合监管行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水富港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配合推进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电子化。(昭通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开展突出问题整改

10.建设改造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装置。新建船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要求。全省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设置卫生间的船舶配置生活污水处置实现达标排放或船上收集储存交岸处理;2020年8月底前完成改造。(各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11.加快港口、码头、装卸点接收设施建设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全面完成5个重点港口与后方城镇管网衔接建设,2020年8月底前完成建设方案中的接收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等其他船舶污染物的设施。(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

12.改造完善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以雨污水、生产废水等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改现有码头环保设施,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指导)

13.着力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各州、市要根据实际,组织港口企业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航运企业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大力鼓励岸电使用。(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

14.完善手续不齐全8座码头。昭通市要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研究完善辖区8座码头相关手续,统筹推进港口岸线有序开发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昭通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指导)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5.优化收费模式。分类合理制定收费机制。促进形成市场化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经济、可靠、高效的运行模式。加强岸电服务设施收费的监管协调,可实行地方政府指导价收费。(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指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担当,狠抓任务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要在省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合作,细化工作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共同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问题整治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细化任务措施,认真开展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强政策支持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行相关设施;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技术等政策支持。按照“先改后补”、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推进我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船舶和港口环保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港口岸电设施提升及改造。各级统筹现有财政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三)加强监督考核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月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按月调度、按季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的地区,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四)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从业人员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良好氛围。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利用好12328举报投诉电话,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推进社会共治。

     |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