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以更严措施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05-14 15:23 【字体:

云交建设〔2020〕1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深刻汲取我省公路建设工程领域“4.01”、“11.26”、“12.05”多起事故教训,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态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更严措施加强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经厅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失信惩戒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省信用建设的相关规定,对从事公路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严格开展信用评价。在年度信用评价周期内,全省范围存在以下安全生产事故情形的,在事故责任认定确认后20天内负有监管职责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厅属单位将相关情况以正式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级负责实施的高速公路项目由厅质监局、省交发公司认真落实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按“动态评价”和在省级年度信用评价总评分中扣分方式进行信用评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信用评价工作,存在失信行为未纳入评价或报送的州、市将全省通报。

(一)实行“动态评价”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包含专业分包企业,下同),直接定为“D”级。

2.6个月以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直接定为“D”级。

3.发生1起及以上安全事故且经相关管理部门定性为事故谎报、瞒报、漏报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不得高于“B”级,发生2起及以上安全事故且存有上述情形的,直接定为“D”级。

4.监理企业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定为“D”级。

5.实行项目每年动态评价机制。

(二)推行在省级年度信用评价总评分中扣分

1.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部约谈,与被约谈原因有直接联系的施工企业(或发生安全事故或事件的企业),每被约谈或通报批评1次,在信用总评分上直接扣5分。

2.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省交通运输厅约谈的施工企业,每被约谈1次,在信用总评分上直接扣3分。被省交通运输厅或厅质监局以通报、重要信息告知、违法违规信息专栏曝光的,每1次在信用总评分上直接扣2分。

3.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州、市交通运输局约谈、通报批评、重要信息告知或违法违规信息专栏曝光的施工企业,每发生1次在信用评价总分上直接扣2分。

4.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开展的“平安工地”考评,施工合同段考评“不合格”的,每发生1次在信用评价总分上直接扣2分。

5.施工企业截留、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经发现并查实,每发生1次在信用评价总分上直接扣2分。

6.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不得高于“B”级。

7.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组织的“平安工地”考评工作,施工企业考评结果存在3个及以上合同段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不得高于“B”级。

(三)完善其他惩戒措施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若发生在专业分包企业的,包括分包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5年内、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处理期不得在我省担任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予延期,应重新申请考核。其他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

3.根据《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云交规〔2019〕1号),省级负责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中,PPP项目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扣除1分;发生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扣除1.5分;发生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扣5分。州、市负责实施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及违法违规信息曝光

省交通运输厅在门户网站中开设“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及违法违规信息曝光”专栏,适时将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各州、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向厅综合建设处报送需要公开的信息。以下信息应当公开,公开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四)考评机构组织开展的“平安工地”考评结果;

(五)被部、省、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通报批评、重要信息告知等违法违规信息;或作出暂扣、吊销、取消、降低资格资质或责令停业停产整顿限制行为能力行政处罚的;

(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红线问题且情节严重的;或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但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

(七)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的项目业主、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驻地高监、检测单位检测负责人、专业分包项目负责人、劳务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三、严格管控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

各级、各单位应盯死辖区、建设项目较大及以上风险工程,做到“底数清楚、责任明晰、措施到位、资金保障”,严格落实以下三项制度,严管严控。

(一)建立较大及以上风险辨识分析月调度预警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辨识月调度预警制度。对项目中特大及特殊结构桥梁(大型现浇桥、连续刚构、拱桥、悬索桥等)、长或特长隧道、不良地质隧道(岩溶、富水,存有瓦斯、硫化氢气体,穿越煤层、采空区或有断层、破碎带等的隧道),以及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分部工程全面开展辨识,建立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清单,并向项目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备,风险清单发生变化时应补充报送。根据工程施工进度,由建设单位指挥长(项目公司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1次风险辨识月调度会,结合相关资料及检测数据成果,辨识分析当月及下一个月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部位、风险级别、重点防控措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

建设单位应将月调度会辨识、分析较大及以上风险清单及防控重点函告施工合同段母体公司,督导母体公司加大对施工合同段安全风险的检查管控。

(二)建立重点监管工程和较大及以上风险监管制度

各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重点监管工程和较大及以上风险监管制度。针对各建设项目报备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清单,结合辖区地质、水文特征,梳理、汇总并建立辖区重点监管工程,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风险分部工程底数。州、市交通运输局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重点监管工程列为质量安全监督计划必查项目,应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原则上每半年全面覆盖检查1次重点监管工程项目。重点检查项目建立较大及以上风险清单及月调度会落实情况及实效,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应进行通报、曝光。

(三)建立施工重点部位和关键作业工序领导带班巡视及现场技术员和安全员值守制度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控重点部位及关键作业工序领导带班巡视及现场技术员和安全员值守制度,尤其对隧道掌子面至二衬段落施工作业(包括掌子面及仰拱开挖、支护)、现浇桥梁浇筑砼、挂篮行走及悬浇、起重吊装作业、深基坑开挖等安全管控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转换作业全过程必须派驻现场技术员和安全员值班盯守,项目负责人带班巡视检查。现场技术员和安全员一旦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或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施工并紧急撤离作业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当检查、督办项目领导带班和现场技术员和安全员到岗在岗情况,并如实记录监理日志。

针对不良地质隧道(岩溶、富水,存有瓦斯、硫化氢气体,穿越煤层、采空区或有断层、破碎带等的隧道)施工开挖作业,在项目隧道施工作业班组中推选有隧道施工丰富经验,并经施工单位培训合格的人员作为掌子面专职安全员,安全员纳入施工项目部管理并支付工资薪酬(在安全专项经费中列支)。主要职责为监控安全步距、观察(或听闻)隧道掌子面及初支或其他部位异常变化情况。可能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异常情况时,立即组织施工作业人员紧急撤离至安全区域。

四、不断提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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