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交规〔2019〕1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行,有效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建设、管理及运营的优势,实现高速公路项目全生命周期效益最大化,根据国家新的相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与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修订了《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云交基建〔2018〕51号),形成《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14日

 

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高速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运行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交办财审〔2017〕173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财建〔2016〕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国家高速公路PPP项目及省级负责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PPP项目的绩效管理。其他由州市负责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PPP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绩效管理是指以激励相容、按效付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通过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PPP项目的产出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并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推动PPP项目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绩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管理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PPP项目整体规划,并与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取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并在一定时期内可实现。

第六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主要技术指标。绩效指标设置要尽可能做到量化测算,能够全面、恰当地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到明确、可靠;指标值的设定要客观、合理,要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要实事求是,符合行业的公认水平。指标值的验证方法要科学可靠、容易获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PPP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或审核,并根据绩效目标制定或审核绩效评价指标。

(二)绩效评价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制定绩效评价方案;

(三)组织政府出资人代表、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及时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报告;

(四)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材料,落实省财政厅提出的整改意见,公示绩效评价结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PPP项目管理。

(五)按照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请省财政厅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督促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分配政府方应获得的超额收益。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高速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的监督指导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同、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制定高速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

(二)审核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足额及时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督促监督省交通运输厅及政府出资人代表及时足额分配政府方应获得的超额收益。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组织开展高速公路PPP项目车辆通行费标准调整。

第十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协助做好PPP项目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根据本办法规定及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省交通运输厅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分为建设期绩效评价和运营期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期绩效评价分两次开展:第一次在路基工程完工后评价,第二次在路面工程及沿线设施完工且整个项目交工验收完成后评价,平均得分为建设期评价得分。

建设期绩效评价结果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运营期的绩效评价结果结合,作为项目运营期内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或分配超额收益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设期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及绩效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上表所列各项指标按百分值计算,各单项指标的分值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和阶段另行制定评价方案时明确。

第十六条 自项目进入试运营开始,省交通运输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运营期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运营期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及绩效目标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上表所列各项指标按百分值计算,各单项指标分值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和阶段另行制定评价方案时明确。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PPP项目营运情况应每3至5年组织一次中期评估,主要对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及执行偏差、项目运行状况、政府补贴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合理性等进行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应当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协商制定纠偏或应对措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PPP项目移交完成后,省财政厅应组织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和PPP模式应用等进行后评价,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高速公路PPP项目决策参考依据。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分值与运营期绩效评价分值总分均为100分,建设期绩效评价权重占项目总体绩效评价的40%;运营期绩效评价权重占项目总体绩效评价的60%。绩效评价得分对应的调整系数计算方法如下:

第二十一条 政府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按财政部门认定值为最终值。考核前的超额收益按照审计认定值确定最终值。当建设期绩效评价和运营期绩效评价对应调整系数之和为1时,政府实际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按照财政部门认定值的100%计算,社会资本实得的超额收益按照审计认定值的100%计算。当建设期绩效评价和运营期绩效评价对应调整系数之和为0时,与绩效评价挂钩部分的成本全部从政府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或社会资本应享有的超额收益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成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应不低于30%,不得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绩效评价挂钩成本项目、挂钩比例、对应调整系数和评价扣款计算公式如下表:

第二十三条 建设期或运营期未达到绩效目标的,省交通运输厅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其中,建设期或运营期年度绩效评价低于60分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须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省交通运输厅有权按照相关PPP项目合同约定追究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第二十二条计算出的扣款,有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时,从政府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减,因绩效评价扣减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在以后年度不再以任何方式补回。

无可行性缺口补助且项目实现超额收益时,从考核前社会资本当年应享有的超额收益中扣减,因绩效评价扣减的社会资本应享有的超额收益,由项目公司支付给政府出资人代表。若当年社会资本应享有的超额收益不足以支付扣款,未支付部分累计到以后年度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绩效评价,政府不得全额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社会资本不得分配收益(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合理回报、超额收益)。

第二十六条 在绩效管理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财政违法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云交基建〔2018〕51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修订《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